各位先進大家好~
目前我正在簽辦一件百萬以下的勞務採購案
並依採購法第22條1項16款規定,指定廠商辦理議價
簽呈內已敘明指定該廠商之理由
接著被會計退文,要求應再寫出「不採公告方式辦理」的理由
我一直以為就是因為要指定廠商,所以才不公告
但會計告訴我:這是兩回事
嗯,我想我真的資質駑鈍,不是很能理解會計的說法
與辦公室同仁一起想破頭了,還是寫不出來
請求各位採購高手指點一盞明燈啊~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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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正在簽辦一件百萬以下的勞務採購案
並依採購法第22條1項16款規定,指定廠商辦理議價
簽呈內已敘明指定該廠商之理由
接著被會計退文,要求應再寫出「不採公告方式辦理」的理由
我一直以為就是因為要指定廠商,所以才不公告
但會計告訴我:這是兩回事
嗯,我想我真的資質駑鈍,不是很能理解會計的說法
與辦公室同仁一起想破頭了,還是寫不出來
請求各位採購高手指點一盞明燈啊~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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