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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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採購法 (招標期限標準)

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為例:

第2條公開招標的期限,其等標期為不得少於14日

第8條如果重行或續行招標,其公告金額之採購
不得少於7日

第9條 如果有電子領標,其等標期得縮短3日
但不得縮短後不得少於5日

問題:
在公開招標網頁上
如果只有註明 (可否電子領標)那註明: 是

是不是就代表...

1. 公告金額的公開招標等標期變成11日(不得少於7日)
2. 重行招標的等標期變成5日

還是在有否電子領標那邊註明,等標期會縮短才會列入計算?

有關第9條 與第2第8條的,是否有競合的問題?
請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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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ga avatarOlga2015-04-18
是這樣沒錯,因為是"得",所以可縮可不縮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5-04-22
但建議第1次還是14天,確定有人來投
未達3家,第2次再縮5天
Elma avatarElma2015-04-25
寫服務建議書的案子,縮為11天又遇連假易流標
George avatarGeorge2015-04-26
第八條指的是在等標期中因法定原因(修改招標文件or各
Irma avatarIrma2015-04-27
種事故)暫停招標 之後重行招標
Thomas avatarThomas2015-04-30
第九條則是指第一次招標或流標後進行下次招標之情況
Olga avatarOlga2015-05-03
是說的第八條前面已經有一串說明了...怎麼還會跟第九
條競合呢...
Olga avatarOlga2015-05-04
公告金額以上,最少就是"續行7天減電領3天,至少不得
少於5天",所以是5天每錯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05-06
如果要排除8.9兩條合併適用的立法例,請參考同標準4-1
Wallis avatarWallis2015-05-08
你一百萬以上的,系統能縮到幾天就會秀給你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