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幾個採購法上的問題~是一個設計單位的廠商
1.如果廠商沒有領標,但是直接用線上瀏覽的文件去投標,招標須知也沒有要印領標憑證
那這個廠商的投標,是否有效,
(採購網上有寫,若未印電子領標憑證,機關得視為無效標,但是現在是機關沒有要求)
--->我有去查資料,似乎應針對廠商罰款
2.如果契約是有效的,然而,契約中要求廠商要做一些事,卻沒有相關的資料
只有詳"規劃須求表"的字樣--->但是招標文件沒有放內容.,廠商也沒有發覺這個問題
結果契約內,.就只有這幾個字,後來履約時,機關要求設計單位,要做很多細項,
甚至超過當初投標的設計廠商的服務建議書規劃的內容(契約的一部份)
然後~越講越多,一次只講一點點,
使得廠商整個時程拖的很久,甚至可能快要超過工期,那麼,這是屬於可歸責甲方之事由?
設計廠商屆時可以要求工期展延嗎??
如果我要將設計單位依重大延誤致使解約,勘登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
這樣會不會砸到自己的腳??(因為設計單位認為機關要求的設計內容無限上綱了)
懇請各位有經驗的版大釋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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