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觀念求指導 - 公職
By Oliver
at 2020-08-09T19:29
at 2020-08-09T19:2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9330000 (0000)》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小弟之前運氣非常好
: 所在的單位都只辦小額採購案件而已
: 今年換單位會辦到10萬元以上採購案了
: 因此最近上了採購法課程
: 其中老師有舉例一件例子
: 例如:
: 首長交代要整修辦公廳舍,維修金額會到10萬元上
: 承辦人因不知如何估價
: 便請廠商來估後,依估價單資料辦理招標案(完全是我辦理小額採購作法......)
: 但如果這麼作就違反採購法,可能會坐牢.......
走火入魔的理解方式
前幾年開始因為某些審X報告(應該是沒記錯)的關係
有2個態樣 變成以很走火入魔的方式...但工程會似乎還是以各機關自行裁量處理
然後 各機關根本無法好好解釋給審X聽...於是 弄出很多奇怪的樣態
然後傳來傳去 就類似 原PO這樣採購觀念不深的 開始走火入魔理解
1.印刷 某些機關一律要用開口契約(跟本案無關 先不討論)
2.公開方式(含公開取得及公開招標) 多為最低標...
要先去採購網 "公開徵求"
這裡的公開徵求
實務操作上是指 採購網裡 政府採購-公開徵求/公開閱覽-公開徵求
其法源依據是
採購法第34條1項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
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
重點在於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當初是抓著 機關 使用廠商的報價單內容作為招標文件
是不是提供您報價單的廠商,就在機關招標前就知道內容了?
所以...機關沒有保密...
對 就是這樣...當初缺失就是這個概念
完完全全天上宮闕般的單位事後審查
才會搞出來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御旨
機關在正式招標前 詢商訪價 是有什麼錯???
連行政院物價指數或是那本營建物價更別提個民意代表機關弄出的參考
都無法完整反映原物料實際行情...
再說小規模工程 人工比物料貴...
拿著 PCCES的 大工 小工價 看看小規模工程 是這樣算成本嗎???
有訪價 才是 讓公帑合理花用 什麼時候變成缺失???反而是優點吧???
去看看營造廠工程採購或大公司採購 誰跟您以公開方式詢商訪價阿??
扯遠了...
反正 被寫的機關就無奈解釋很多實務理由...都結不了案...
最後 最後 改善方式那欄寫 爾後會依34條後段 公開徵求廠商...辦理
總算結案了...於是得到的結果就是...現在原PO的理解...XD
但回到第34條
"招標文件"的定義不包括契約書 投標須知 切結書 聲明書...etc這些嗎??
是阿 都是招標文件
那工程會 縣市政府 其他機關放在網站上 不就完全不保密了嗎???
...恩 您會說那些都是範本 機關要自己補充或勾選項目阿...
是阿
廠商報價進來 機關是依照廠商報價單格式 一字不改作為招標文件??
不也是有補充或修改項目 還會依據預算額度調整項目 至少會做成機關用的格式。
最後才跟著招標須知.契約稿本...等等一起...上網招標
而這些文件 除非 機關白目丟給廠商做...
不然 哪裡有所謂的不保密問題...????
: 正確作法是要上採購網站用公開徵求(取得報價資料)
(改成)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公開取得是 法49條 專有名詞
千萬不要搞混...
: 小弟對10萬元以上採購案完全沒概念
: 想請問我理解方式有沒有錯誤
: 如果是用公開招標方式
: 辦10萬元以上案件
: 就絕對不能找廠商來估
不是
講師的意思是 不知道承辦人有沒有能力在被審查這個法條時能否解釋清楚
那乾脆 先提供您一個最嚴謹方式 保護自己
問題是
實務上 就算幾千萬的案子 放在 採購網 公開徵求裡面
也幾乎不會有廠商提供資料給機關
為什麼???
想也知道...提供資料又沒利潤...而且還要具名
而且萬一 標不出去時 機關流廢標時
或是不同廠商提出機關預算編列不實...
還可以歸給當初廠商提供的資料不實 導致錯誤
然後 檢調又可去查提供資料的廠商是不是懷有惡意給予錯誤資料至公務員登載不實
別以為沒廠商這樣想...XD
除非 利潤 非常好的...才有廠商 這階段會進來...
嘿嘿 利潤非常好...讓您想到什麼?? (浪費公帑之虞) XDD
然後幾十萬 幾百萬 那種 利潤少的...也沒廠商願意做白工
搞到最後
就是一種徒具形式的冗事...
不過 一將功成萬骨枯...
第一線承辦機關只是卒...事後可以審查督導稽核的才是"將"
: 要用公開徵求(取得相關資料)後
(改成)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不要和公開取得弄混...
另外 這個"後" 講師也只敢跟您說是程序完成
不會教您乖乖等廠商主動提供...
: 再辦理招標
這樣說 您懂嗎?
: 如果是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相關款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第2條第1項第2款
: 先簽敘明理由經首長核可,案件可採限制性招標後,便可請廠商來估價
: 取得報價單或估價單後,再簽請首長核定底價後,再跟廠商辦理議價後,
: 就等廠商履約,另需要簽訂契約嗎?我的採購案流程對嗎?
: 小弟目前服務是離島偏鄉單位,採購案大多會是公告金額以下案件
: 且應該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為主
...
要件符合 首長心臟夠大...
才會讓您每件都這樣辦...
: 懇請前輩們解答 非常感謝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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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前輩好:
: 小弟之前運氣非常好
: 所在的單位都只辦小額採購案件而已
: 今年換單位會辦到10萬元以上採購案了
: 因此最近上了採購法課程
: 其中老師有舉例一件例子
: 例如:
: 首長交代要整修辦公廳舍,維修金額會到10萬元上
: 承辦人因不知如何估價
: 便請廠商來估後,依估價單資料辦理招標案(完全是我辦理小額採購作法......)
: 但如果這麼作就違反採購法,可能會坐牢.......
走火入魔的理解方式
前幾年開始因為某些審X報告(應該是沒記錯)的關係
有2個態樣 變成以很走火入魔的方式...但工程會似乎還是以各機關自行裁量處理
然後 各機關根本無法好好解釋給審X聽...於是 弄出很多奇怪的樣態
然後傳來傳去 就類似 原PO這樣採購觀念不深的 開始走火入魔理解
1.印刷 某些機關一律要用開口契約(跟本案無關 先不討論)
2.公開方式(含公開取得及公開招標) 多為最低標...
要先去採購網 "公開徵求"
這裡的公開徵求
實務操作上是指 採購網裡 政府採購-公開徵求/公開閱覽-公開徵求
其法源依據是
採購法第34條1項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
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
重點在於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當初是抓著 機關 使用廠商的報價單內容作為招標文件
是不是提供您報價單的廠商,就在機關招標前就知道內容了?
所以...機關沒有保密...
對 就是這樣...當初缺失就是這個概念
完完全全天上宮闕般的單位事後審查
才會搞出來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御旨
機關在正式招標前 詢商訪價 是有什麼錯???
連行政院物價指數或是那本營建物價更別提個民意代表機關弄出的參考
都無法完整反映原物料實際行情...
再說小規模工程 人工比物料貴...
拿著 PCCES的 大工 小工價 看看小規模工程 是這樣算成本嗎???
有訪價 才是 讓公帑合理花用 什麼時候變成缺失???反而是優點吧???
去看看營造廠工程採購或大公司採購 誰跟您以公開方式詢商訪價阿??
扯遠了...
反正 被寫的機關就無奈解釋很多實務理由...都結不了案...
最後 最後 改善方式那欄寫 爾後會依34條後段 公開徵求廠商...辦理
總算結案了...於是得到的結果就是...現在原PO的理解...XD
但回到第34條
"招標文件"的定義不包括契約書 投標須知 切結書 聲明書...etc這些嗎??
是阿 都是招標文件
那工程會 縣市政府 其他機關放在網站上 不就完全不保密了嗎???
...恩 您會說那些都是範本 機關要自己補充或勾選項目阿...
是阿
廠商報價進來 機關是依照廠商報價單格式 一字不改作為招標文件??
不也是有補充或修改項目 還會依據預算額度調整項目 至少會做成機關用的格式。
最後才跟著招標須知.契約稿本...等等一起...上網招標
而這些文件 除非 機關白目丟給廠商做...
不然 哪裡有所謂的不保密問題...????
: 正確作法是要上採購網站用公開徵求(取得報價資料)
(改成)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公開取得是 法49條 專有名詞
千萬不要搞混...
: 小弟對10萬元以上採購案完全沒概念
: 想請問我理解方式有沒有錯誤
: 如果是用公開招標方式
: 辦10萬元以上案件
: 就絕對不能找廠商來估
不是
講師的意思是 不知道承辦人有沒有能力在被審查這個法條時能否解釋清楚
那乾脆 先提供您一個最嚴謹方式 保護自己
問題是
實務上 就算幾千萬的案子 放在 採購網 公開徵求裡面
也幾乎不會有廠商提供資料給機關
為什麼???
想也知道...提供資料又沒利潤...而且還要具名
而且萬一 標不出去時 機關流廢標時
或是不同廠商提出機關預算編列不實...
還可以歸給當初廠商提供的資料不實 導致錯誤
然後 檢調又可去查提供資料的廠商是不是懷有惡意給予錯誤資料至公務員登載不實
別以為沒廠商這樣想...XD
除非 利潤 非常好的...才有廠商 這階段會進來...
嘿嘿 利潤非常好...讓您想到什麼?? (浪費公帑之虞) XDD
然後幾十萬 幾百萬 那種 利潤少的...也沒廠商願意做白工
搞到最後
就是一種徒具形式的冗事...
不過 一將功成萬骨枯...
第一線承辦機關只是卒...事後可以審查督導稽核的才是"將"
: 要用公開徵求(取得相關資料)後
(改成)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不要和公開取得弄混...
另外 這個"後" 講師也只敢跟您說是程序完成
不會教您乖乖等廠商主動提供...
: 再辦理招標
這樣說 您懂嗎?
: 如果是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相關款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第2條第1項第2款
: 先簽敘明理由經首長核可,案件可採限制性招標後,便可請廠商來估價
: 取得報價單或估價單後,再簽請首長核定底價後,再跟廠商辦理議價後,
: 就等廠商履約,另需要簽訂契約嗎?我的採購案流程對嗎?
: 小弟目前服務是離島偏鄉單位,採購案大多會是公告金額以下案件
: 且應該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為主
...
要件符合 首長心臟夠大...
才會讓您每件都這樣辦...
: 懇請前輩們解答 非常感謝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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