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疑義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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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下列驗收條文相關問題,因本身無上過採購相關課程,又恰巧為需求業務單

位,碰到廠商堅持不改善,目前十分頭痛,請各位先進能幫忙解答,謝謝!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
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以下簡稱改正) ,並
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
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 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
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
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上述"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需要再經過招標程序嗎?

2、第二款中"減少契約價金",是指減價收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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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14-08-23
1.要2.否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4-08-26
1.逾10萬才要2.是
Yuri avatarYuri2014-08-29
賓果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4-09-0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
Belly avatarBelly2014-09-04
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
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09-08
會一樣嗎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09-08
樓上覺得不一樣,那請問兩者的差異是?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4-09-09
愚見:原PO既有提到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可見該瑕疵已非無減
Hardy avatarHardy2014-09-10
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自不能以減價收受辦理。另廠
商不於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除得
Puput avatarPuput2014-09-12
依原文所提減少契約價金辦理外,尚得依後段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再者廠商如涉及政府採購法101條之規定,仍須刊登政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4-09-17
府採購公報。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4-09-21
以上供參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4-09-26
改正與否,與該瑕疵是否重要本屬二事,不重要的事當然
也可以叫廠商改正,只要不符合契約的都應該改,與重不
重要無關。
Hardy avatarHardy2014-09-26
賠償與否跟減價收受亦無關聯,不因減價收受即免除廠商
賠償責任,混為一談似非妥適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4-09-29
契約裡有訂減價收受跟內文條文,若廠商無法改正情形下,又
Noah avatarNoah2014-10-02
能符合減價收受要件的情況下,應該使用減價收受或內文條文
何者比較適當?謝謝!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10-07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Poppy avatarPoppy2014-10-11
該階段不符標的自不應有損害賠償之情事發生,機關當然不
Cara avatarCara2014-10-14
能請求損害賠償。(總不能一邊說沒事沒事,又要求損害賠償)
如果當時契約有妥訂,對承商而言減價收受應當會比原PO所述
減少契約價金有利,自應用減價收受處理。另減價收受需考量
Delia avatarDelia2014-10-15
採購需求訂定是否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疑慮。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10-19
綜觀,辦理減價收受是有嚴格的使用條件。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10-21
1。否。2。是。 狠狠地罰,送101
Una avatarUna2014-10-23
1。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