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第八條: 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
、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
毀棄、損壞或隱匿
我覺得找好一點的律師, 不一定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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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涉及情報來源管道的人員身份,
這個我的解讀是: 類似劉連昆那樣, 你已經打入對岸,
相關人員的姓名不得洩漏
立法的實益: 是在保護情報人員的安全, 避免情報網被中共偵破
如果往這方面去解釋, 訓練中心的主任並不是保護的對象(他沒被派往大陸
發展組織), 他的真名, 情報價值接近於零
往這方面去辯吧 (刑法是字斟句酌,... 不是軍方講甚麼就是甚麼,
那種時代已經過去了)
二, 證明他的名字, 情報價值接近於零之二: 推文講了,
為什麼主任會讓學員知道本名? 他的本名是學員應該知道的嗎?
他自曝本名, 該當何罪?
ps: 法律還是要回歸生活, 大家討論一下, 如果你是苦主, 該如何與律
師討論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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