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前輩:
目前一個仍在地院準備程序的案子,要提出準備狀。
想找前案判決作為補充,已經找到上級審、同院的見解支持我方。
結果又查到該名法官在5.6年前曾做過極度類似的案子且見解也跟上級審、同院見解一樣
請問一下這個時後各位前輩是否會在準備狀中列出此「案號」嗎?
心中雖然有點高興,但是不知道這樣的作法實際上是否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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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個仍在地院準備程序的案子,要提出準備狀。
想找前案判決作為補充,已經找到上級審、同院的見解支持我方。
結果又查到該名法官在5.6年前曾做過極度類似的案子且見解也跟上級審、同院見解一樣
請問一下這個時後各位前輩是否會在準備狀中列出此「案號」嗎?
心中雖然有點高興,但是不知道這樣的作法實際上是否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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