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法官自己判過的案子給法官看妥適嗎?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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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前輩:
目前一個仍在地院準備程序的案子,要提出準備狀。
想找前案判決作為補充,已經找到上級審、同院的見解支持我方。
結果又查到該名法官在5.6年前曾做過極度類似的案子且見解也跟上級審、同院見解一樣

請問一下這個時後各位前輩是否會在準備狀中列出此「案號」嗎?
心中雖然有點高興,但是不知道這樣的作法實際上是否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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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2-03-20
我論法官已經忘了的可能性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2-03-20
有列但法官直接判決不同見解
Jacob avatarJacob2022-03-20
我最近一件去查法官前案 居然正反說都判過 他自己都不覺得
Ursula avatarUrsula2022-03-20
很打臉嗎 一模一樣的事實
Dora avatarDora2022-03-20
有列過,不過最後法官也是跟前案做不一樣的見解
Agatha avatarAgatha2022-03-20
法官就是一個不會鳥你的族群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2-03-21
法助已離職
Damian avatarDamian2022-03-21
覺得不妥適的原因是什麼?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2-03-21
覺得不行的原因?
Jack avatarJack2022-03-21
依 個案審酌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2-03-21
這不就像開庭覺得法官對我方態度友善 結果…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2-03-22
列啊 不列的理由是?
Dora avatarDora2022-03-22
法官不同見解(X) 法助不同見解(O)
Hedwig avatarHedwig2022-03-22
不要在狀子裡頭刻意指明法官要受之前見解拘束,應該還好
吧。
Tom avatarTom2022-03-22
列啊,我上次一講法官秒懂,馬上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