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的問題 - 國貿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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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們是貿易商,要買一批貨,
賣方也是貿易商,賣方要求我們開出的信用狀上的提單內容:
consignee: to order of shipper
notify party: 是賣方公司
(shipper是賣方的供應商)

提單上都沒有我們公司的名字,這樣子我們可以接受嗎?
船公司會不會不放貨給我們呢?

就我以前理論所學,提單是認單不認人,只要提示全套提單,
就一定可以收到貨,可是我主管怎麼說這樣不行呢?
我主管說,提單上一定要有我們的名字?

我有一個想法不知可不可以?consignee變to order就好,
shipper 跟賣方公司都背書,這樣應該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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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6-07-30
二種方式都可以,不過還是要看進口地的海關對BL有沒有特別
Lily avatarLily2006-07-31
的其他規定。例如:要有實際收貨人的稅則號碼。
Liam avatarLiam2006-08-02
我們一定能收到貨嗎?那就是我主管錯了嗎?
Edith avatarEdith2006-08-03
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均為shipper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