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不太懂減價收受與實作實算 - 土木
By Edward Lewis
at 2014-11-15T21:47
at 2014-11-15T21:47
Table of Contents
您這個問題
先拆兩大部分
一.數量計算方式
二.何謂減價收受
一.數量計算方式
A.總額結算 及 實作數量
工程有個特點:包含"純"勞務性質和財物性性質 及 隱蔽和模糊性質 還有消耗性
財物性質很明確-->幾樘窗 幾扇門 這個數量可以精確計算
這部分很適合用所謂的 實作數量結算
如果財物性質+隱蔽或模糊+消耗時-->如鋼筋幾噸重
這部分 實作數量有其困難性
難道您驗收時要精確計算
結構物裡面實際使用的鋼筋有多少???
裁切鋼筋剩下的邊角料有多少???
再如 牆面油漆 ...您可以算出正確的油漆用量嗎?
這類無法精確計算的自然適合總價決算
-->也就是您問的第四條
(二)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
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這款的來源....
其實 簡單的一個原則
大部分工程適合"總價結算"...
因為同一張設計圖...
給不同的公司做出來的數量本身就不同...(包括材料和人工)
但是 他X的不懂工程的主驗和監驗 卻常常拘泥在數字...
所以搞出來很多單位 擋土牆 或 道路 以實作數量結算
然後實作數量是啥??? 牆或路 幾百公尺 幾公里???
...工程會的實作數量是指....各工項 不是結果!!!
而且總價結算還有第四條
(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
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
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這條好處
真正好的契約 應該是部份總價部分實作結算
(僅將可以精確計算的實作結算.其他的總價結算)
PS.計算書直接分兩部分列
二.何謂減價收受
驗收時於規定不符
注意是與"規定"不符... 規定--契約所有的內容(包和契約變更)及"法規"
要件:
1.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2.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3.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
每一個要件 在簽呈上都要寫個案符合情形
常用於
隨用即消或時效過後無改善必要之情形
工程上個人還沒遇到過 所以工程實例舉不出來
隨用即消 有點類似 買來用掉 結果事後才發現規格不符
實效過後 有點類似 時間過後 再補作已經沒啥意義...
例如搭活動舞台 舞台只少盞效果燈...
這種活動開始後 再補做就沒意義了...
而且活動結束後 舞台也要拆除...
大概類似這樣的情形
---
(工程會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
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
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
,不在此限。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
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
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
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
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
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
,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
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
,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
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
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
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
契約價金。
(三)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
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
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
契約價金。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
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
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
按工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二)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
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
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
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後略)
※ 引述《stoner320 (stoner)》之銘言:
: 各位大大
: 對於工程會工程契約範本
: 小弟有幾個疑惑
: 想請問大大
: 工程驗收時,竣工圖難免會跟契約圖不符
: 原因不外乎就是廠商與監造依現場狀況調整
: 有時多做有時少做
: 小弟通常以契約規定;
: "契約數量為估計數量,不應視為結算數量"及"依實際施做數量結算"
: 准予驗收
: 到現在都沒想過減價收受的情形(因為減價收受涉及違約金的問題)
: 想請問各位大大減價收受跟實做實算到底如何認定及使用?
: ---------------------------------
: 小弟是覺得工程契約有些矛盾
: 既然要求廠商依圖施工
: 為何又要寫"契約數量為估計數量,不應視為結算數量"
: 若完全依圖施工,契約數量就必等於結算數量阿!!
: 為何又要寫"依實際施做數量結算"
: 若完全依圖施工,就依契約價金結算啦!!
: 但小弟個人認為這是工程會不想讓工程太死.也讓承辦機關好做事
: -----------------------------------
: 想請問各位大大有何高見呢??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先拆兩大部分
一.數量計算方式
二.何謂減價收受
一.數量計算方式
A.總額結算 及 實作數量
工程有個特點:包含"純"勞務性質和財物性性質 及 隱蔽和模糊性質 還有消耗性
財物性質很明確-->幾樘窗 幾扇門 這個數量可以精確計算
這部分很適合用所謂的 實作數量結算
如果財物性質+隱蔽或模糊+消耗時-->如鋼筋幾噸重
這部分 實作數量有其困難性
難道您驗收時要精確計算
結構物裡面實際使用的鋼筋有多少???
裁切鋼筋剩下的邊角料有多少???
再如 牆面油漆 ...您可以算出正確的油漆用量嗎?
這類無法精確計算的自然適合總價決算
-->也就是您問的第四條
(二)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
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這款的來源....
其實 簡單的一個原則
大部分工程適合"總價結算"...
因為同一張設計圖...
給不同的公司做出來的數量本身就不同...(包括材料和人工)
但是 他X的不懂工程的主驗和監驗 卻常常拘泥在數字...
所以搞出來很多單位 擋土牆 或 道路 以實作數量結算
然後實作數量是啥??? 牆或路 幾百公尺 幾公里???
...工程會的實作數量是指....各工項 不是結果!!!
而且總價結算還有第四條
(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
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
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這條好處
真正好的契約 應該是部份總價部分實作結算
(僅將可以精確計算的實作結算.其他的總價結算)
PS.計算書直接分兩部分列
二.何謂減價收受
驗收時於規定不符
注意是與"規定"不符... 規定--契約所有的內容(包和契約變更)及"法規"
要件:
1.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2.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3.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
每一個要件 在簽呈上都要寫個案符合情形
常用於
隨用即消或時效過後無改善必要之情形
工程上個人還沒遇到過 所以工程實例舉不出來
隨用即消 有點類似 買來用掉 結果事後才發現規格不符
實效過後 有點類似 時間過後 再補作已經沒啥意義...
例如搭活動舞台 舞台只少盞效果燈...
這種活動開始後 再補做就沒意義了...
而且活動結束後 舞台也要拆除...
大概類似這樣的情形
---
(工程會契約範本)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
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
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
,不在此限。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
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
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
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
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
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
,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
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
,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
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
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
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
契約價金。
(三)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
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
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
契約價金。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
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
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
按工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二)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
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
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
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後略)
※ 引述《stoner320 (stoner)》之銘言:
: 各位大大
: 對於工程會工程契約範本
: 小弟有幾個疑惑
: 想請問大大
: 工程驗收時,竣工圖難免會跟契約圖不符
: 原因不外乎就是廠商與監造依現場狀況調整
: 有時多做有時少做
: 小弟通常以契約規定;
: "契約數量為估計數量,不應視為結算數量"及"依實際施做數量結算"
: 准予驗收
: 到現在都沒想過減價收受的情形(因為減價收受涉及違約金的問題)
: 想請問各位大大減價收受跟實做實算到底如何認定及使用?
: ---------------------------------
: 小弟是覺得工程契約有些矛盾
: 既然要求廠商依圖施工
: 為何又要寫"契約數量為估計數量,不應視為結算數量"
: 若完全依圖施工,契約數量就必等於結算數量阿!!
: 為何又要寫"依實際施做數量結算"
: 若完全依圖施工,就依契約價金結算啦!!
: 但小弟個人認為這是工程會不想讓工程太死.也讓承辦機關好做事
: -----------------------------------
: 想請問各位大大有何高見呢??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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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at 2014-11-19T04:13
at 2014-11-19T04:13
By Edward Lewis
at 2014-11-22T00:15
at 2014-11-22T00:15
By Todd Johnson
at 2014-11-25T01:59
at 2014-11-25T01:59
By Megan
at 2014-11-26T21:27
at 2014-11-26T21:27
By Ursula
at 2014-11-30T14:32
at 2014-11-30T14:32
By Wallis
at 2014-12-02T16:46
at 2014-12-02T16:46
By Enid
at 2014-12-05T12:42
at 2014-12-05T12:42
By Irma
at 2014-12-08T09:40
at 2014-12-08T09:40
By Connor
at 2014-12-08T20:48
at 2014-12-08T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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