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
最近老闆派了一件案子叫我撰狀,
案例事實是我們當事人被債權人發支付命令並確定(未異議),
但當事人主張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
也就是他直到執行法院的執行命令來時才知道有這件支付命令存在。
那我們老闆是叫我用再審的方式去處理(民訴521II),
然後再趕快依強執18條聲請停止執行。
但我查了幾個地院判決發現,
像這種未合法送達,依民訴515根本無從生效,
所以也不會有確定的支付命令可以再審,
所以鐵定會被裁定駁回,
那當事人的裁判費不就白繳了?
所以我本來考慮是不是乾脆改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但查了相關判決後,發現就確定的支付命令提確認訴訟,
多被以無確認利益而被駁回,
而且就算沒被駁回,似乎也沒有辦法依強執18條聲請停止執行。
因為我們事務所這種案子前例太少,
實在不知道應如何處理較好,
故特來請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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