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04.25 03:05 am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867822.shtml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09.04.25 03:05 am
高雄市消防局的救護車94年載運傷患闖紅燈,與一輛轎車在十字路口擦撞,
造成轎車上兩人受傷,高雄地院法官參考交通鑑定報告,
認為轎車駕駛未避讓為肇事主因,救護車遇紅燈未顧及他車安全為次因,
分別有60%及40%的過失責任,判決消防局應賠償兩名傷者各15萬及2萬多元。
消防局說,此案被害人提出傷害告訴,駕駛救護車的溫姓隊員已獲不起訴確定在案;
民事部分,消防局尊重法院判決,如經判決確定消防局要賠,會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溫姓隊員及消防局均表示,當時救護車正執行任務,且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
車禍是轎車突然衝出所致。
法官認為,救護車依法有優先的路權,但並非絕對的路權,駕駛救護車應特別提高注意,
避免危及其他車輛與行人的安全。
法官說,溫姓隊員駕駛救護車為搶先進入高松路快車道,車速過快,未注意右側來車,
閃避不及,直接撞上轎車,是肇事的次要原因。
溫姓隊員的公務過失行為,依民法規定,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而由消防局負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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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沒保險公司願意保消防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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