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醉漢 女消防員遭掐奶 - 消防工作討論

Table of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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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這也要怪我們消防隊員不懂自己的權益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 第十九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
: 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條子杯杯也有會玩法律的

大家注意這裡的法律用語是

"非管束不能ooxx"


比較老練的條子杯杯都會說:
 他又沒有生命危險/自殺意圖/暴力行為 不用(能)管束啦

菜鳥EMT只能乖乖把人搬上車

被警察"學長"吃得死死的



:  
: 酒醉人士是警察的事情,法令就寫的清清楚楚

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只有"酒醉 "
且"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或身體之危險"

二者皆符合
條子才會出手喔~ 缺一不可
有的擺爛的警察還不太想管事咧


與三蟲警察交手無數次的人一點經驗分享

: 只有消防隊才會自己扛起來
: 我會送醫的只有躺著,對痛刺激沒反應的人我才送
: 另外
: 第二十六條 (進入住宅救護)
: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
: ,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破門也不是消防隊的事...要警察來做
: 所以.....
: 請大家要了解自己的權益~消防已經和警察分家了
: 要送醉漢可以...警察來隨車~不隨不開車
: 台中縣消防局也真外行...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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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09-06-05
原PO難得專業!
Puput avatarPuput2009-06-07
原po難得高調!
Aaliyah avatarAaliyah2009-06-09
po難得糊塗!
Queena avatarQueena2009-06-10
原PO難得認真!
Hardy avatarHardy2009-06-12
原PO難得清醒!
Leila avatarLeila2009-06-14
原PO難得掐奶!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09-06-16
很久沒這麼做了...(茶)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9-06-18
認真推,請問不能用第一款後面"或OOO"那段反問嗎?
"學長你要是覺得他不會發酒瘋傷害別人,那就在紀錄表
Enid avatarEnid2009-06-20
簽名吧,我們要走了"
John avatarJohn2009-06-22
認真回 勤區簽名不能代表什麼
只能代表"勤區有到場" 僅此而已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9-06-23
勤區簽名不代表認同或替你的處置背書
Regina avatarRegina2009-06-25
酒醉的人如果有行動能力~請問哪一條法規說是消防處理?
Selena avatarSelena2009-06-27
酒醉的人已經沒有思考能力~怎麼知道他不會有生命危險?Y
Jessica avatarJessica2009-06-29
不過還是老話一句~消防的人不會推責任
Annie avatarAnnie2009-07-01
認真回 問題1:這是法規的漏洞 目前無解
Hardy avatarHardy2009-07-03
W大的問題2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丟給醫院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9-07-04
所以警察不處理死了算他們的~科科
Hazel avatarHazel2009-07-06
曾經有學長把一個半昏迷的酒醉交給勤區處理
Mia avatarMia2009-07-08
勤區跑了 一小時候同地點救護 同一個人變OHCA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09-07-10
酒醉路倒被自己嘔吐物淹死 學長上法院 勤區沒事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07-12
勤區:我相信EMT的專業判斷
Connor avatarConnor2009-07-14
要昏迷才是路倒傷病無法行動~~有行動能力者不是
Rae avatarRae2009-07-15
補充:紀錄表上寫著勤區不願陪同送醫,然後請勤區簽名.
不過有些還是很裝死,直接在他們面前打110我試過最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