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員跟代理怎麼選 -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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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2-07-14T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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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從學校老師那邊得知的訊息。
正本: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副本: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縣公報)、本府教育處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復新竹市政府,請釋101學年度起各國小附設幼兒園增置契約進用教
保員之管理與工作職掌疑義案,請 查照。
主旨:有關貴府請釋101學年度起各國小附設幼兒園增置契約進用教保員之管理與工作職
掌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府101年5月21日府教特字第1010059372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18條第8項、第9項規定:(第8項)公立學
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
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
,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
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第9項)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2項及第
3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1人。復依同法第25條第5項規
定:公立幼兒園第1項、第3項、第4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
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揆諸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及第25條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如屬
小型規模其主任非屬專任,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於辦理園務行政工作時所帶班級教保服
務工作無法中斷,為免影響教保服務品質,並符合幼照法人力配置規定且能專心兼辦行政
,需有教保員入班支援教保工作;另為符應社會期待,以因應調整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時
間,依實際需求有必要進用人力進行教保工作,本部業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達成共
識以契約進用增置教保員為原則,增置員額之目的係在活絡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
人力、增加用人彈性及符合社會調整教保服務時間之期待。
四、上開契約進用增置之教保員,因具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規定之教保員資格,爰入班
進行教保服務工作或協助園務行政工作均可,得視園務需要而彈性調整,不應限縮於教保
服務或園務行政工作之單一功能,始符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立法精神。此外,公立學校
附設幼兒園之主任除達一定規模者為專任外,均係為兼任,其本職仍為教學及教保服務工
作,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員而免除其本職,如因增置教保員全心投注行政工作,亦有違幼
照法之立法意旨。
五、又有關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因公或法定休假所遺之課務得否由增置教保員代理(課)一
節,事涉教保服務人員請假問題,將於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中律定,該草案
本部刻正研擬中,以為未來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代理(課)之依據;惟審酌幼兒園
現場實務,園內教師、教保員因公或法定休假係屬合理情形,其所遺課務自當由幼兒園依
園內人力分布情形彈性調配,惟仍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規定之員額配置,以賦予幼
兒園調整彈性。
六、至本園教保員至他園支援辦理課後留園照顧服務一節,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
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1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係與各幼兒園(或學校)簽訂契約,並於契
約中明定渠等人員於該幼兒園之權利義務,簽約主體既為該幼兒園,尚難要求渠等人員至
他園支援辦理課後留園照顧服務,因與簽約主體不符,不宜列入勞動契約中。
正本:新竹市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新竹市政府除外)、本部國
教司(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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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副本: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刊登縣公報)、本府教育處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復新竹市政府,請釋101學年度起各國小附設幼兒園增置契約進用教
保員之管理與工作職掌疑義案,請 查照。
主旨:有關貴府請釋101學年度起各國小附設幼兒園增置契約進用教保員之管理與工作職
掌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府101年5月21日府教特字第1010059372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18條第8項、第9項規定:(第8項)公立學
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
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
,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
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第9項)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2項及第
3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1人。復依同法第25條第5項規
定:公立幼兒園第1項、第3項、第4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
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揆諸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及第25條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如屬
小型規模其主任非屬專任,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於辦理園務行政工作時所帶班級教保服
務工作無法中斷,為免影響教保服務品質,並符合幼照法人力配置規定且能專心兼辦行政
,需有教保員入班支援教保工作;另為符應社會期待,以因應調整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時
間,依實際需求有必要進用人力進行教保工作,本部業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達成共
識以契約進用增置教保員為原則,增置員額之目的係在活絡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
人力、增加用人彈性及符合社會調整教保服務時間之期待。
四、上開契約進用增置之教保員,因具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規定之教保員資格,爰入班
進行教保服務工作或協助園務行政工作均可,得視園務需要而彈性調整,不應限縮於教保
服務或園務行政工作之單一功能,始符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立法精神。此外,公立學校
附設幼兒園之主任除達一定規模者為專任外,均係為兼任,其本職仍為教學及教保服務工
作,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員而免除其本職,如因增置教保員全心投注行政工作,亦有違幼
照法之立法意旨。
五、又有關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因公或法定休假所遺之課務得否由增置教保員代理(課)一
節,事涉教保服務人員請假問題,將於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中律定,該草案
本部刻正研擬中,以為未來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代理(課)之依據;惟審酌幼兒園
現場實務,園內教師、教保員因公或法定休假係屬合理情形,其所遺課務自當由幼兒園依
園內人力分布情形彈性調配,惟仍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規定之員額配置,以賦予幼
兒園調整彈性。
六、至本園教保員至他園支援辦理課後留園照顧服務一節,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
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1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係與各幼兒園(或學校)簽訂契約,並於契
約中明定渠等人員於該幼兒園之權利義務,簽約主體既為該幼兒園,尚難要求渠等人員至
他園支援辦理課後留園照顧服務,因與簽約主體不符,不宜列入勞動契約中。
正本:新竹市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新竹市政府除外)、本部國
教司(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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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12-07-15T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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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7-19T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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