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如何,
那是他們與政府之間的事,
我們公務員倒也不必批評教師待遇適當與否,
只要不影響我們即可。
但我們卻可以堅持一點,
任何團體或身分,
權利義務應有相同之適用,
不可在權利領域或義務領域
各視其最佳利益而以不同身分進行主張,
像這般左右逢源即可予比批判。
教師界就有這種問題,
在抗爭和遊說時,
主張自己是勞工(組織工會)
在保障時,
主張自己的公教身分。
須知在我國法制下
勞工與公教身分絕對是互斥的,
也本應互斥。
本就不應一面享有優於勞工的保障,
又握有公共權力與資源
一面又進行如同勞工般的抗爭(罷教)
和進行政黨遊說介入政治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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