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本的利衝法第二條中,和以往不同,納入了工程與採購主管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
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以前我待過的單位,政風、會計、審計就是拿這一條去跟長官說,他們的身份不宜當
「評選委員、驗收人員」,如今新的利衝法即將實施了,身為工務或建管的主管,又有一
張採購卡,當然也應該跟長官好好溝通才對~~
以前受限於機關中懂的人員不多,長官很喜歡派我評選自家的案子,驗收自家的工
程,即便是後來部會下鄉查核時,不斷提醒他,成大醫院出過一個案子,就是和尚兼撞鐘
「為了防弊,不宜由該組室主管、副主管在案件中扮演關鍵角色,如評選委員、估驗、
驗收人員」,但是長官就是不聽,他說他問過利衝法只規範「一定親等」,不要多想
我也寫過電郵問過利衝法主管機關,我問他們今天利衝法只有規定一定的親等,但是這
個時代,夫妻也會翻臉、父子會互砍的時代,只規定親戚,不去查好友跟認識的廠商,
這個法等於白定了~~這個漏洞難道不補上?國中同學家人標機關案件,為了防弊連見
面都不敢打招呼,公務員會有這種恐懼,不就是法的漏洞造成的?
利衝法自己明訂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
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有上過利衝法的課的都知道,這些利益不以「合法」或「不合法」當作違反本法之判定
就是說,就算一切採購都是合「採購法」,違反「利衝法」,一樣開罰
同樣的邏輯,今天明知到自己的所作所為可能和「利衝法」精神不符合,就是合乎
「利衝法」一定親等的規定,公務員也應該用更嚴格角度看自己的工作不是?
公務人員應該以最高的道德標準來看待自己的工作,明明這些廠商我有些認識,
有些不認識,知道他做的好或壞,這個主觀當然會影響評分啊,不然叫機器評就好,
驗收更是這樣,有些沒有驗收到的難道被說成故意放水?
各位是如何跟自家的長官說明疑慮的啊?
以前「政風、會計、審計」可以用利衝法規定避掉評選估驗驗收
如果其他的人員不適用不就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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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國中升高中學測考題
由 高山青 澗水藍 歌詞我們可以知道可知阿里山一定被﹍﹍﹍污染了
(A)藍皮綠骨(B)綠皮藍骨(C)硫酸銅(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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