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2825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法庭錄音辦法)
其中
第 8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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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之前就有很多人抗議過了...
請問在這樣的規定下..真的有人還拿得到錄音光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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