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開辦基礎訓練課程 - 志工
By Elma
at 2016-09-07T10:25
at 2016-09-07T10:25
Table of Contents
新竹市105年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計畫
一、目 的:為導引志工新秀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吸取服務知能,以建立正確服務理
念及精神,熱絡志願服務,促進祥和社會之推展。
二、主辦單位:新竹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社團法人新竹市至愛服務協會
三、參加對象及人數:志願服務團隊所屬志工、民眾,每期120人,名額額滿即
截止報名。
四、上課時間:105/10/1(13:00-17:00)~10/02(08:00-17:00)
五、報名方式:
(一) 採網絡報名:請連結至vol.hccg.gov.tw,於網頁點選『志工註冊』填寫相關資料與
設定帳號密碼,完成後再以帳號及密碼登入,並至『課程訊息/我要報名』選取報名的課
程。名額額滿,恕不受理,謝謝。
(二) 須備齊報名表、保證金(每場次每人200元,報名後即不得退費)及2吋照片(每場次1
張)。全程參與課程並領取證書者退回保證金,補課者則不得退費。
(三) 繳費方式:(匯款者請自付手續費用)
※完成網路報名後,為確認上課人數,保證金200元請於3日內繳清。
1.親自繳交(地址:新竹市西大路559號2樓)。
2.郵政劃撥:戶名『新竹市至愛服務協會』,帳號14056959。
(請註明課程日期)
3.ATM轉帳:郵局代號700,局號0061004,帳號1878651。
【備註】劃撥或轉帳者請將照片電子檔mail至[email protected],並請回傳收據並註名
課程日期、學員姓名,及來電確認以完成報名手續。
(四) 因故無法上課,請於課程前兩週聯繫,以便其他民眾報名。
(五)聯絡方式:曾社工電話5259785、傳真5259787、
mail:[email protected]。
六、附 註:
(一)本研習不接受現場報名及代為簽名,全程未缺課者,由主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研
習當日不得替代、更換、攜眷。
(二)上課中隨堂點名,離開位子須向服務人員請假,遲到超過10分鐘及點名不到者視同缺
課論。
(三)學員儘量請勿開車,地下室停車場須繳費(汽車每小時20元)。
(四)基於環保考量,請自備筆、環保杯筷(僅供茶水)。
(五)課程中禁用行動電話,錄音及拍照需經同意。
(六)請共同維護環境整潔,會場禁止攜帶食物及飲料進入。
(七)通過志願服務人員「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者,得由志工運用單位向主管機關申
請「志願服務記錄冊」。
八、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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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的:為導引志工新秀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吸取服務知能,以建立正確服務理
念及精神,熱絡志願服務,促進祥和社會之推展。
二、主辦單位:新竹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社團法人新竹市至愛服務協會
三、參加對象及人數:志願服務團隊所屬志工、民眾,每期120人,名額額滿即
截止報名。
四、上課時間:105/10/1(13:00-17:00)~10/02(08:00-17:00)
五、報名方式:
(一) 採網絡報名:請連結至vol.hccg.gov.tw,於網頁點選『志工註冊』填寫相關資料與
設定帳號密碼,完成後再以帳號及密碼登入,並至『課程訊息/我要報名』選取報名的課
程。名額額滿,恕不受理,謝謝。
(二) 須備齊報名表、保證金(每場次每人200元,報名後即不得退費)及2吋照片(每場次1
張)。全程參與課程並領取證書者退回保證金,補課者則不得退費。
(三) 繳費方式:(匯款者請自付手續費用)
※完成網路報名後,為確認上課人數,保證金200元請於3日內繳清。
1.親自繳交(地址:新竹市西大路559號2樓)。
2.郵政劃撥:戶名『新竹市至愛服務協會』,帳號14056959。
(請註明課程日期)
3.ATM轉帳:郵局代號700,局號0061004,帳號1878651。
【備註】劃撥或轉帳者請將照片電子檔mail至[email protected],並請回傳收據並註名
課程日期、學員姓名,及來電確認以完成報名手續。
(四) 因故無法上課,請於課程前兩週聯繫,以便其他民眾報名。
(五)聯絡方式:曾社工電話5259785、傳真5259787、
mail:[email protected]。
六、附 註:
(一)本研習不接受現場報名及代為簽名,全程未缺課者,由主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研
習當日不得替代、更換、攜眷。
(二)上課中隨堂點名,離開位子須向服務人員請假,遲到超過10分鐘及點名不到者視同缺
課論。
(三)學員儘量請勿開車,地下室停車場須繳費(汽車每小時20元)。
(四)基於環保考量,請自備筆、環保杯筷(僅供茶水)。
(五)課程中禁用行動電話,錄音及拍照需經同意。
(六)請共同維護環境整潔,會場禁止攜帶食物及飲料進入。
(七)通過志願服務人員「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者,得由志工運用單位向主管機關申
請「志願服務記錄冊」。
八、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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