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則,休息日加班請假? - 加班
By Steve
at 2017-03-28T19:11
at 2017-03-28T19:1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ggg1356114 (3G)》之銘言:
: 最近公司HR訂了一個新規則
: 說如果休息日加班時間不滿4或8小時
: 例如做了6小時,會無條件進位到8小時
: 所以需要自願請假2小時,公司就會付你6小時的休息日加班費這樣子
: 我想問的是,這是勞基法的新規則嗎?
: 那在勞基法下,我可以選擇不請假那2小時嗎?
: 覺得這樣太不合理,那勞基法原本的無條件進位到4, 8, 12小時不敬就沒有意義了..?
先講結論,直接來張flow chart:
http://i.imgur.com/Q57ZyZL.jpg
大前提是先釐清「勞資雙方有沒有事先約定好加班時數」?
所謂事先約定,包括資方言明休息日來加班「幾小時」,而你同意;或者公司規定加班要
事先申請,你上系統申請加班填了時數,最後主管簽核同意。
只有上述有事先約定時數的情況,才需要往下看。
假如主管只是說,明天休息日需要你來公司,但沒說幾小時,事情做完就回家,那毫無疑
問要依實際工時無條件進位到4、8、12小時。
如果有事先約定時數,那原PO的問題要分兩部分回答。
一、應不應該請假?
目前勞動部的說法可以理解為,休息日雇主要求加班,一旦勞工同意來加班,那天就和上
班日一樣有出勤義務(只是會領比較多加班費),勞工中途有事不能繼續加班則要請假。
電資工會對此有不同見解,我們認為休息日不該用一般請假規則處理,這樣會模糊休息日
和上班日的區別。勞工在休息日臨時有事無法繼續加班,應該只要秉持誠信原則提前告知
雇主事由就可以離開。最差的情況,勞工不領最後那幾個小時加班費,但雇主也不能扣假
(請參考:http://www.tueeit.org.tw/announce/20170105 、
http://www.tueeit.org.tw/announce/20170112 )。
很遺憾地,雖然我們也向勞動部表達過這個見解,不過這至今仍是少數意見。如果各位贊
同這個意見,也可以告訴我們,我們想辦法繼續向勞動部反應。
二、由誰來發動請假?
不過,即使採取目前勞動部的解釋,仍要區別「是因為誰的因素」導致不能繼續加班。
如果加班到第6小時,是勞方臨時有狀況需要離開,那按照上述勞動部的解釋,就要依勞
工請假規則來請相關的事、病假等等。
但如果是第6小時後,雇主看勞工已經沒事做,要勞工提早下班。此時勞工仍有提供勞務
的意願,是雇主拒絕受領,那依民法第487條的法理,勞工不但不用請假,還可以跟雇主
領8小時的加班費才對。
但原PO的公司人資可能不會說清楚,而是讓勞工覺得「休息日提早離開一律要請事假,且
領不到後面幾個小時加班費。」事實上那只限於勞工主動要提前離開的狀況。
如果是資方要你提前離開,正確的做法是:1.你已經來上班了,就算坐著發呆也要坐好坐
滿,因為你是「依當初雙方約定時數」出勤,當然有理由做完那個時數。2.如果資方強硬
要趕你走,就想辦法拿到「是資方拒絕受領勞務」的證明才走,之後仍申請4/8/12小時加
班費。
最後這段,可能你會覺得「不可能有人做到吧!不切實際。」但如果你不積極表示意見,
根本無法證明是雇主主動要你離開。事後公司一句「他那天說有事,我們當然要他請假」
帶過,你白口莫辯,公司一切合法。
最後,雖然老梗,但還是要說,這種「明知不合理,但我們不敢有意見」的情況,再一次
說明勞工應該參加工會或組織工會。
--
電資工會粉絲團,歡迎一起關注科技業勞工權益:
https://www.facebook.com/TUEEIT
電資工會網站:
http://www.tueeit.org.tw/
為什麼要加入電資工會:
http://goo.gl/aQYm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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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公司HR訂了一個新規則
: 說如果休息日加班時間不滿4或8小時
: 例如做了6小時,會無條件進位到8小時
: 所以需要自願請假2小時,公司就會付你6小時的休息日加班費這樣子
: 我想問的是,這是勞基法的新規則嗎?
: 那在勞基法下,我可以選擇不請假那2小時嗎?
: 覺得這樣太不合理,那勞基法原本的無條件進位到4, 8, 12小時不敬就沒有意義了..?
先講結論,直接來張flow chart:
http://i.imgur.com/Q57ZyZL.jpg
大前提是先釐清「勞資雙方有沒有事先約定好加班時數」?
所謂事先約定,包括資方言明休息日來加班「幾小時」,而你同意;或者公司規定加班要
事先申請,你上系統申請加班填了時數,最後主管簽核同意。
只有上述有事先約定時數的情況,才需要往下看。
假如主管只是說,明天休息日需要你來公司,但沒說幾小時,事情做完就回家,那毫無疑
問要依實際工時無條件進位到4、8、12小時。
如果有事先約定時數,那原PO的問題要分兩部分回答。
一、應不應該請假?
目前勞動部的說法可以理解為,休息日雇主要求加班,一旦勞工同意來加班,那天就和上
班日一樣有出勤義務(只是會領比較多加班費),勞工中途有事不能繼續加班則要請假。
電資工會對此有不同見解,我們認為休息日不該用一般請假規則處理,這樣會模糊休息日
和上班日的區別。勞工在休息日臨時有事無法繼續加班,應該只要秉持誠信原則提前告知
雇主事由就可以離開。最差的情況,勞工不領最後那幾個小時加班費,但雇主也不能扣假
(請參考:http://www.tueeit.org.tw/announce/20170105 、
http://www.tueeit.org.tw/announce/20170112 )。
很遺憾地,雖然我們也向勞動部表達過這個見解,不過這至今仍是少數意見。如果各位贊
同這個意見,也可以告訴我們,我們想辦法繼續向勞動部反應。
二、由誰來發動請假?
不過,即使採取目前勞動部的解釋,仍要區別「是因為誰的因素」導致不能繼續加班。
如果加班到第6小時,是勞方臨時有狀況需要離開,那按照上述勞動部的解釋,就要依勞
工請假規則來請相關的事、病假等等。
但如果是第6小時後,雇主看勞工已經沒事做,要勞工提早下班。此時勞工仍有提供勞務
的意願,是雇主拒絕受領,那依民法第487條的法理,勞工不但不用請假,還可以跟雇主
領8小時的加班費才對。
但原PO的公司人資可能不會說清楚,而是讓勞工覺得「休息日提早離開一律要請事假,且
領不到後面幾個小時加班費。」事實上那只限於勞工主動要提前離開的狀況。
如果是資方要你提前離開,正確的做法是:1.你已經來上班了,就算坐著發呆也要坐好坐
滿,因為你是「依當初雙方約定時數」出勤,當然有理由做完那個時數。2.如果資方強硬
要趕你走,就想辦法拿到「是資方拒絕受領勞務」的證明才走,之後仍申請4/8/12小時加
班費。
最後這段,可能你會覺得「不可能有人做到吧!不切實際。」但如果你不積極表示意見,
根本無法證明是雇主主動要你離開。事後公司一句「他那天說有事,我們當然要他請假」
帶過,你白口莫辯,公司一切合法。
最後,雖然老梗,但還是要說,這種「明知不合理,但我們不敢有意見」的情況,再一次
說明勞工應該參加工會或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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