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nnews道長提醒,再更新如下:
1.經法院選定為遺產管理人,跨區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時,
無需加入跨區執行職務所在地法院公會。
(法務部105年3月24日法檢字第10504501250號;
https://goo.gl/uSJpw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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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跟朋友討論後,有漏掉幾種情形,一併更新如下:
1.偵查案件移轉至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加入該地公會。
(法務部99年06月02日法檢決字第0990803928號;
https://goo.gl/mHtKjP )
2.上訴後移審前聲請閱卷,加入上訴審法院管轄區內公會即可。
(法務部104年05月19日法檢字第10404517440號;
https://goo.gl/NsR1dW )
3.澎湖地方法院應加入臺南或高雄公會。
(法務部93年04月15日法檢字第0930009884號;
https://goo.gl/iPQZYZ )
4.金門地方法院應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
(法務部91年04月02日法檢決字第0910005349號函(二);
https://goo.gl/LJcKUn )
個人經驗是加入任一公會即可在金門地院執業。
5.以執行職務法院之案件管轄範圍定其執行職務所在地,
如該管法院所管案件,其訴訟轄區及於全國,則律師僅
須加入全國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法院執行職務。
(法務部98年04月13日法檢字第0980801383號;
https://goo.gl/VQZMwP )
6.在監執行之當事人嗣後被移監,無需加入監獄所在地公會。
(法務部104年6月18日法檢字第10404517550號;
https://goo.gl/za7mDx )
7.在監執行之當事人委任律師聲請非常上訴,加入任一公會皆可。
(法務部105年08月29日法檢字第10500626520號;
https://goo.gl/AK7Gs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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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版上最近在討論何種情況應加入當地公會的問題,
剛好之前有碰到類似問題,所以蒐集了一些實務見解。
提供給各位作參考:
一、應加入當地公會
1.經法院選定為遺產管理人
(法務部103年3月4日法檢字第10304510350號函;
https://goo.gl/PFtqRs )。
2.擔任法律顧問出席調解、訴願、勞資、消保等會議
(法務部103年12月10日法檢字第10304553100號函;
https://goo.gl/enMc7Q )。
3.擔任仲裁代理人
(法務部99年11月3日法檢字第0999046954函;
https://goo.gl/A7K5VM )。
4.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履約爭議,在該地方設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時,作為一方之
代理人
(法務部105年5月2日法檢字第10504512670號函;
https://goo.gl/ayvDoZ )。
5.經法院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應加入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公會。如執行業務超出法院
管轄範圍,不需加入超出範圍之公會。
(法務部105年3月29日法檢字第10500532840號函;
https://goo.gl/i7XNWv )
二、無需加入當地公會
1.至監獄接見被告:不需加入監獄所在地公會。
(法務部104年6月5日法檢字第10404517510號函;
https://goo.gl/tnRt1i )
2.代當事人發送律師函:不需加入送達地之公會。
(法務部97年6月2日法檢字第0970017271號函;
https://goo.gl/6My2oa )
3.擔任講師及離婚證人:不需加入演講地及作證地之公會。
(法務部105年5月19日法檢字第10500563980號函;
https://goo.gl/6fJ8bf )
4.律師本人為當事人:不需加入該地法院公會。
(法務部104年6月15日法檢字第10404517530號函;
https://goo.gl/wAqXy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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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誤讀或其他需補充的地方,煩請不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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