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養護&安養機構上班,對於機構內單一個案住民領有身障資格但實情是不符合資格的,想問前輩這算不犯法嗎?
很訝異這問題就這樣被視而不見。
機構對於外界慰訪的立場皆是無法拒絕,住民總在外界慰訪時擺好定位,就為了外界頒感謝狀的5分鐘,頒感謝狀非要住民齊聚不可,這是有必要的嗎?
還是說這些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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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訝異這問題就這樣被視而不見。
機構對於外界慰訪的立場皆是無法拒絕,住民總在外界慰訪時擺好定位,就為了外界頒感謝狀的5分鐘,頒感謝狀非要住民齊聚不可,這是有必要的嗎?
還是說這些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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