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初進入律師界沒多久,一直有個疑問
對於書狀若有印用判例、決議、判決這些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法源查的到的資料
是否應該列印當書狀附件
這個問題在我實習的所,就有兩說
一說是認為還是要,而且很多大所的書狀都會引用。
一說是認為只要書狀內有字號、有引用內文,基本上就不用了
因為這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得到的資料,法官如果想知道書狀是否引用為真
直接自己查就好了。才不用貼一堆判決增加書狀厚度。
不知道各位前輩的看法如何?
--
對於書狀若有印用判例、決議、判決這些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法源查的到的資料
是否應該列印當書狀附件
這個問題在我實習的所,就有兩說
一說是認為還是要,而且很多大所的書狀都會引用。
一說是認為只要書狀內有字號、有引用內文,基本上就不用了
因為這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得到的資料,法官如果想知道書狀是否引用為真
直接自己查就好了。才不用貼一堆判決增加書狀厚度。
不知道各位前輩的看法如何?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