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剛好碰到一樣的案例,我們機關購買原廠碳粉,超過十萬,
共契契約條款(LP5-101058)有敘述下段文字:
本案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4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機關利用
本案辦理採購前,請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因為看不太懂,打電話問台銀承辦,
他的意思應該是這件案子是採限制性招標,但各個適用機關需求不同,
所以在簽採購案時,適用機關自己的簽文內要敘明是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1-2,
還是22-1-4辦理,大部分的機關是採用22-1-4。(雖然我覺得用2.4都怪怪的)
我們機關最後的討論結果,是在簽文敘明採22-1-4及理由,待簽准後用共約直接下訂。
另外要提醒的是,共契條款有載明大量優惠條件:碳粉匣訂購同一項目300個以上達大量
訂購數量,同一項目指的是同一項次。也就是說,如果你訂的品項很多且加起來達300個,
但只要單一項目(即項次)未達300個,就不能與廠商議價或其他優惠條件。
還有如果你想買的碳粉匣沒有出現在今年度的共契項目裡,但機關又有需要購買,
只要不超過10萬,可以列在額外項裡一起採購。
以上是今天詢問臺銀承辦以及和同事討論的結果,因為也有點擔心會不會辦錯,
如果有經驗的版友,也希望可以分享一下喔。
※ 引述《saidohichi (阿一)》之銘言:
: 想問一下
: 假設想買原廠碳粉耗材
: 超過十萬
: 按照這個函 是不是就不能上共同供應契約買了?
: (因為跟原廠買碳粉未必符合22條1項2款或4款,而且也可以用環保耗材替代)
: 是這樣嗎?
: 問了老半天跟原po cold大一樣..不清楚怎處理比較好
: 謝謝...
: ※ 引述《coldeath (海賊王)》之銘言:
: : 如題,
: : 最近上級機關函轉了許多台銀採購部發的文
: : 複製其中一篇內容如下
: : -------------------------
: : 本部代理各機關、學校採購電腦印表機耗材共同供應契約案
: : (招標案號:LP5-101058,下稱本案)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 : 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4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機關利用
: : 本案辦理採購前,請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
: : 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 : 採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 --------------------------
: : 類似的公文發了6、7件,都是電腦耗材類的
: : 有人知道為什麼要發這公文嗎?
: : 我問上級機關也不太清楚,回答就只是轉發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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