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各位前輩,
某人民申請案涉及多單位轄管法規,
主簽惠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時,
若受會單位只蓋章,或寫類似「非本單位權責」、「請本權責妥處」、
甚至聯合審查表上面也不打勾改章,
既無具體表示意見,也沒說符合或不符合,
如此該單位如此表示之效力如何?
舉例:
某申請案,涉及農業、建管、環保等法規,以聯合審查表會簽,
某單位只寫類似「僅作書面審查,請本權責認定」之類的,
然後沒蓋章也沒打勾,主辦單位也不知道是該回函核准或不准.....
也就是說在其他單位不表示意見的情況下,
准了,屆時有違反其他法令....可是他們當初沒寫具體意見;
不准,對民眾權益會有影響,或是產生訴願等等情形,
請教各位前輩,該如何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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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民申請案涉及多單位轄管法規,
主簽惠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時,
若受會單位只蓋章,或寫類似「非本單位權責」、「請本權責妥處」、
甚至聯合審查表上面也不打勾改章,
既無具體表示意見,也沒說符合或不符合,
如此該單位如此表示之效力如何?
舉例:
某申請案,涉及農業、建管、環保等法規,以聯合審查表會簽,
某單位只寫類似「僅作書面審查,請本權責認定」之類的,
然後沒蓋章也沒打勾,主辦單位也不知道是該回函核准或不准.....
也就是說在其他單位不表示意見的情況下,
准了,屆時有違反其他法令....可是他們當初沒寫具體意見;
不准,對民眾權益會有影響,或是產生訴願等等情形,
請教各位前輩,該如何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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