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測量製圖類科的先進大家好~
本肥大約5年前有在桃園市某地所測量課任職過,
印象中當時鑑界案件結案時, 檢查員跟課長都要蓋章,
所以他們在檢查案件時都會看現況測的夠不夠、套圖有沒有問題之類的。
但到了新北市之後發現, 鑑界案件每一個核章欄竟然全都是蓋承辦員的章,
也就是説假如發生測量錯誤需損害賠償,
即使主任及課長壓縮承辦員作業時間導致複丈錯誤也不會有任何責任的意思。
因此想請教各位測量界大大,
鑑界案件由承辦員代為決行這件事是甚麼時候開始的呢?
還是其實這只是新北特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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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肥大約5年前有在桃園市某地所測量課任職過,
印象中當時鑑界案件結案時, 檢查員跟課長都要蓋章,
所以他們在檢查案件時都會看現況測的夠不夠、套圖有沒有問題之類的。
但到了新北市之後發現, 鑑界案件每一個核章欄竟然全都是蓋承辦員的章,
也就是説假如發生測量錯誤需損害賠償,
即使主任及課長壓縮承辦員作業時間導致複丈錯誤也不會有任何責任的意思。
因此想請教各位測量界大大,
鑑界案件由承辦員代為決行這件事是甚麼時候開始的呢?
還是其實這只是新北特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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