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們好
因為小弟的單位正與別單位目前正在打筆仗中...
因為牽扯到一些規定,搞得我也不清不楚 @@..
小弟單位目前是直轄市A局(偏水利單位)....
對方是B局(偏向觀光單位)
因為B局的前身在海堤區域建造了一個觀光遊憩的平台,
但目前B局卻不想維護
故兩局正在筆仗中
小弟所在的A局引用海堤管理辦法第25條:『海堤區域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
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說B局應負責維護管理
但是B局回答說前述規定提到的使用人是作為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主體的自然人
或法人(直轄市政府),並非指執行任務的行政機關(如A局、B局)
搞得小弟一頭霧水,以下有問題想請教
一、B局的答覆說的是正確的嗎?因小弟不是法律背景的實在不太懂....
二、因為該建物不是A局所建,但以B局完全不想維護的態度,
究竟小弟在的A局應該怎麼辦?請問大大們有否相關的建議方向可供參考?
三、目前似乎僅剩下觀光遊憩目的事業,應由觀光遊憩主管機關來主政這個論點
又感覺好薄弱....(也沒有確切的法源規定)
以上問題,因為困擾超久
請教各位大大能否惠賜卓見,以避免將此業務接回來加重本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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