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請採購法達人解惑~~工程設計錯誤問題 - 公職
By Edward Lewis
at 2012-05-08T09:28
at 2012-05-08T09:2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FangHsiang (失之東隅收之桑榆)》之銘言:
: ※ 引述《Dodgers1202 (-_-)》之銘言:
: : 當初的規劃設計廠商投標資格有無限定需要開業建築師?
: : 倘無的話,你沒辦法怪廠商設計瑕疵(換句話說廠商為善意第三者)
: 我的工程設計者是同單位的人(本機關自辦工程模式:A承辦設計>採購人員>B承辦監造)
: 當初長官就是為了規避法規,明知牆設計在計畫道路上
: 但因有場地及圍牆高度需求~~~所以才會直接讓A承辦來設計而不委外設計監造(請不到照)
: 而A應該是不清楚建築法規~~~糊里糊塗就設計了~~~也發包了
: 工程移到監造我手上才揭發這要請照的~~~
照目前說來都是甲方內部設計的問題
問題是細部設計到預算成立也是承辦設計的問題
你只要反應此項問題給承辦設計
你只是承辦監造(監造三大權責),有關請照與否理應當是承辦設計的責任
你已經有盡到告知義務,會簽讓承辦設計表達是否辦理變更設計意圖
假設將來萬一有責任情事發生,你把原簽調出來就可以撇清責任
: : 另外,話說回來!!
: : 一開始即對請照是否准與不准,顯示機關自有定數不應該設計成"須適用建築法"規定
: : 請領雜項執照,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或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或都市設計規範等規定
: : 其實只要檢討圍牆只要不高於若干高度,自然不涉及請照行為,自無違反建築法之虞
: : 建議朝簽上敘明辦理變更設計方式較為妥適
: : 以前小弟承辦案子也曾發生因機關需求變更,原本不需要請照變成要請照
: : 當時權宜之計,就是找熟悉的建築師讓你凹一下,做功德協助完成請照
: : 但前提是,不是所有承辦人都能夠有"坎站"凹得成建築師契約外協助
: : 事後也得請人家吃飯以表謝意
: 前單位是同縣市建管~~要拜託建築師也是有很多啦(畢竟建管是很.......)
: 但重點是~~~~我不想解決問題阿
: 設計者也不是我~~~
: 我的責任既然是監造本工程
: 發現違法只要讓本工程合約中止或解除
: 我的責任就解除了
不,你的責任沒有解除
你還有處理承包商合約終止或解除之後所"衍生"的問題
假設我是承包商,倘我懷有不良意圖
我依定會到處申訴甲方"決標"後不簽訂契約並且中止或解除契約
背後一定有種種問題(講得很難聽之類)
屆時,你的上級機關或者是審計部來查
一定會要你敘明理由,哪怕你的理由多充足,對負面解讀事情的人來說
不管怎麼樣一定會有缺失存在
除了申誡警告外,另有包商賠償責任問題
請三思
: : 終止契約事關重大,不建議朝此方式辦理
: : 其實機關很常變更需求內容,只要機關同意即可辦理變更設計
: : 並循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並跟原廠商辦理議價
: : 當然合約也要照簽,只是通知廠商開工時間要俟前項作業完成後始得為之
: : 兩權相害取其輕,請參酌
: 我想問的是如何中止工程才是正確途徑
: 1.先簽約再中止
: 2.本契約根本不成立
: 3.還是其他?
決標後契約關係已經生效,故契約已成立
--
: ※ 引述《Dodgers1202 (-_-)》之銘言:
: : 當初的規劃設計廠商投標資格有無限定需要開業建築師?
: : 倘無的話,你沒辦法怪廠商設計瑕疵(換句話說廠商為善意第三者)
: 我的工程設計者是同單位的人(本機關自辦工程模式:A承辦設計>採購人員>B承辦監造)
: 當初長官就是為了規避法規,明知牆設計在計畫道路上
: 但因有場地及圍牆高度需求~~~所以才會直接讓A承辦來設計而不委外設計監造(請不到照)
: 而A應該是不清楚建築法規~~~糊里糊塗就設計了~~~也發包了
: 工程移到監造我手上才揭發這要請照的~~~
照目前說來都是甲方內部設計的問題
問題是細部設計到預算成立也是承辦設計的問題
你只要反應此項問題給承辦設計
你只是承辦監造(監造三大權責),有關請照與否理應當是承辦設計的責任
你已經有盡到告知義務,會簽讓承辦設計表達是否辦理變更設計意圖
假設將來萬一有責任情事發生,你把原簽調出來就可以撇清責任
: : 另外,話說回來!!
: : 一開始即對請照是否准與不准,顯示機關自有定數不應該設計成"須適用建築法"規定
: : 請領雜項執照,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或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或都市設計規範等規定
: : 其實只要檢討圍牆只要不高於若干高度,自然不涉及請照行為,自無違反建築法之虞
: : 建議朝簽上敘明辦理變更設計方式較為妥適
: : 以前小弟承辦案子也曾發生因機關需求變更,原本不需要請照變成要請照
: : 當時權宜之計,就是找熟悉的建築師讓你凹一下,做功德協助完成請照
: : 但前提是,不是所有承辦人都能夠有"坎站"凹得成建築師契約外協助
: : 事後也得請人家吃飯以表謝意
: 前單位是同縣市建管~~要拜託建築師也是有很多啦(畢竟建管是很.......)
: 但重點是~~~~我不想解決問題阿
: 設計者也不是我~~~
: 我的責任既然是監造本工程
: 發現違法只要讓本工程合約中止或解除
: 我的責任就解除了
不,你的責任沒有解除
你還有處理承包商合約終止或解除之後所"衍生"的問題
假設我是承包商,倘我懷有不良意圖
我依定會到處申訴甲方"決標"後不簽訂契約並且中止或解除契約
背後一定有種種問題(講得很難聽之類)
屆時,你的上級機關或者是審計部來查
一定會要你敘明理由,哪怕你的理由多充足,對負面解讀事情的人來說
不管怎麼樣一定會有缺失存在
除了申誡警告外,另有包商賠償責任問題
請三思
: : 終止契約事關重大,不建議朝此方式辦理
: : 其實機關很常變更需求內容,只要機關同意即可辦理變更設計
: : 並循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並跟原廠商辦理議價
: : 當然合約也要照簽,只是通知廠商開工時間要俟前項作業完成後始得為之
: : 兩權相害取其輕,請參酌
: 我想問的是如何中止工程才是正確途徑
: 1.先簽約再中止
: 2.本契約根本不成立
: 3.還是其他?
決標後契約關係已經生效,故契約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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