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三角貿易的L/C問題.. - 國貿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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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目前是公司的業助兼船務等....
我們是出口商,以往一直以出口為主。

但現在遇到一個問題,
我們有從義大利(簡稱A)進口東西來賣給客戶(簡稱T),
其實正常程序是這樣的:

進口到出口:
A----->我們公司------>T

Payment方面:
T------->我們
我們----->A

而這T客戶的L/C上大約有幾點重點:
在B/L上的SHIPPER要寫我們公司,也就是L/C上的beneficlary.
而Consignee要寫開狀銀行及NOTIFY客戶T.
Airport of Departure(我們大多走空運)要寫L/C上的"lading on board.".
Airport of Destination要寫L/C上的for transportation to..".
也要寫L/C的credit number 及issue date.

押匯通常需要B/L,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且符合L/C上的需求...

現在若是由A直接shipping 到T,
也就是:
A---------->T

那B/L上的Shipper不就是寫A嗎?還有Departure也是寫義大利的出口地了..
這樣文件又不符合L/C,
我們要怎麼押匯呢~~
是否與"換單"有關?
我們對A與T皆是Ex-works,
換句 話說:由A---->T的forwarding 應是由T指定。

請幫幫我解答一下是否需要換單..要怎麼換?
或請T客戶在L/C上需註明什麼?
不好意思,小妹是貿易新手...又沒出過三角貿易..
煩請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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