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熟悉人事法令之各位
本人多年前曾擔任國科會研究助理三年,業經前前單位核定
可以併計休假年資,後又再調單位,這單位則依前單位核定
之假給予假
本人8月調至新單位,新單位人事室未詢問本人即將本人之假
減少7天,後經本人詢問,人事承辦人回答「每個單位做法不
同,我們這裡是要重新核算,我未詢問即減少7天是我的疏失
」後,本人又提供服務證明,8/2報到至今快三個月都未處理
我的假,今天打電話詢問,承辦人曰:「我覺得你沒有急迫性
需要」
請問,1.人事承辦員是這麼辦事的?2.我的假已經過前兩個單
位核定,為何到新單位還要重新計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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