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合夥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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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 有關公務人員的合夥問題

情境:有一人欲開設餐廳,請我合夥

依銓敘部 104年 8 月 19日部法一字第1043995769號電子郵件
「依最高法院 42 年 4 月 17 日台上字第 434 號判例略以,
2 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雖約定由合
夥人中 1 人執行合夥的事務,其他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
夥人,亦屬合夥。另依本部 99 年 3 月 24 日部法一字第
0993164521 號 及 103 年 6 月 23 日 部 法 一 字 第
1033832342 號等書函意旨,公務員以投資名義與他人合
夥經營事業或單純投資非屬公司型態的事業,不論其所
投資的資本是否超過所投資事業的股本總額百分之
10,均有違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

所以公務員出資合夥,即便不執行職務,也是違法?

那如果採下列方式,還算違法嗎?
1.以借貸方式出借資金,並約定一年給付多少%利息,並可依收入酌增酌減
2.以家人名義投資,並將投資資金給家人,到時回收之收入再請家人轉交給我
3.其他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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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6-06-26
請先釐清借貸跟入股的差別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06-26
公務員可以借錢給人 當然就可以收取本金加計法定利息
但如果放貸成業 就不行
Zanna avatarZanna2016-06-27
個人認為應該是要不要抓的問題 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際出資者
Sandy avatarSandy2016-06-30
雖然沒人在報 但利息收入是要繳稅的 所以靠借貸賺錢有沒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06-30
有成業 還是要看具體案例 三不五時就一筆利息收入就為業
Linda avatarLinda2016-07-01
我們人事處就給一個大方向 只要不是變成為業收入 基本上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7-02
就沒問題
Doris avatarDoris2016-07-04
用他人名義,有實證被檢舉就一樣GG,但實證通常是窩裡反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6-07-05
放貸給一個人很難說是成業,多一點人才有機會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6-07-09
合夥就是要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你只出資對方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