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版大一個讓我非常頭痛的問題 > <
臨時接到通知 有機會至國外短期考察
但是該期間剛好已經排定出國行程 假單也已經批核了
因此想更改私人行程 並與考察行程銜接
查了一下法規
根據國外旅費支出要點第三點
「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
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想請問核准的理由是否須與公務相關?
如果我延返是為了私人行程
在不支出差旅費 並且自行請假的前提下
是否有可能延回?
或是
是否有可能出國考察的部分訂單程機票
至於回程的機票則自行支付票價?
找了很久 沒有找到相關案例
因此上來版上求救看看
希望有經驗的版大 或是熟悉法規的版大能替我解惑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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