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分包與轉包的差別 - 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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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好:

晚輩最近在研讀政府採購法理有關分包與轉包的相關條文有些疑惑

照政採法對轉包的定義

第65條:....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部分或其主要部份,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67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

廠商代為履行。

晚輩的疑惑在於今天營建廠標到案子後,勢必有像是鋼筋,模板,混凝土等工程

然而這些工程或多或少都會有小包,那營建廠把這些工程轉下去不就變成轉包?!

還是實務上在契約訂定時會明確指明哪些工程必須由廠商自行履行

亦即第65條裡提到的主要部份的工程?....

先在這謝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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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12-03
營造廠將鋼筋,模板,混凝土等配給小包應屬於分包,責任歸
Jack avatarJack2010-12-08
承包商,也就是說乙方需對甲方負責...至於要怎麼分是承包商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0-12-08
的事,另外,轉包好像是不合法的,僅供參考。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12-10
所以這樣小包不須對甲方負責的意思囉@@
Hedy avatarHedy2010-12-14
回樓上,原則上是如此,分包商的錯乙方承攬商要負責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