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採購法細則第50條疑義 - 公職
By Frederic
at 2016-11-04T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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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
: 採購法 細則第50條
: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 一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 二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 推 mk2mk3mk4: 承辦開標人員實務上也沒有裁量空間 10/24 18:24
: 依採購法來論 承辦開標人員 是沒有裁量權的 ...
: 標場上的有裁量權的是主持開標人員(主標人)
: 所以很多機關
: 是沒有專責的承辦開標人員
: 而能擔任主標人的 通常在機關裡也幾乎擔任單位主管職(或排在可代理首長之序位)
: 所以通常主標人通常也不只作採購業務(EX 總務主任 秘書室主任 行政室主任)
: 以致於 人再怎麼少 主標人自任承辦開標人員的情形很少見
: 因此滿多機關 沒專責承辦開標人員狀況下
: 都是由 (業務)承辦人充當承辦開標人員
: 而重點就在於mk2所說 記得當個"沒裁量權"的承辦開標人員 XD
: 至於有專責 承辦開標人員 的機關 這個專責承辦開標人員
: 在標場外 往往還有兼任向機關人員說明(及把關)採購法的附加業務 XD
: (甚至標場內 常常要被主標人員 或 監辦人員 資詢)
: (很多機關都是 承辦開標人員 採購資歷 >> 主標人)
再和各位請教個問題,如同上面所說「依採購法來論,承辦開標人員是沒有裁量權的
標場上的有裁量權的是主持開標人員(主標人)」
那關於開標後才能開封辦理的資格審查,會需要判斷廠商是否符合資格,
就審查意思就是裁量是否符合資格,
那請問「審標人」應當是何者擔任?
1.主持開標人員?
2.承辦開標人員?
3.另外指派一名非需求單位審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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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16-11-05T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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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6-11-07T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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