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特考特用的想法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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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9003040 (基隆路大學徵聯誼)》之銘言:
: 原PO前一個公職為特考四等的技佐
: 但隔年後考上特考三等的技士
: 因特考需在原單位待三年四個月(含訓練)
: 方能調職(兩種特考為同一種考試)
: 我想到說
: 我前一個單位係為可跨到六至七職等的職位
: 是不是等約滿後
: 辭職用前一個及格證書回任前個單位
: 然後再以
: 後一個及格證書提敘至薦任六職等
: 請版上熟悉人事相關同仁可否幫忙解答

不行.....(不會有人事做這種傻事...如下述)

因為.....

"如特三的六職等任用資格可以在第一個機關被使用,就可以直接報"


: 謝謝
: PS:特考規定係三年四個月後能調到原住民地區之單位,
: 前單位人事說可以商調回來,當然前提是現單位主管肯放人,
: 若是不放人可否用上述方式回來。

看起來應該是原特三/四吧

總之若是想回來,就看三年後你的原特三綁約是不是可以調離到其他機關任職
如..

1.可以調離到其他機關(目標:原機關想把你迎娶回來)

2.原機關願意報人行局用非現職人員,且經人行局同意

那......辭呈打一打吧(頂多損失考績跟當年休假).


ps.若特三還在綁約不得被其他機關任用階段,你過去還是只能用特四的
職等,特三年資只能提敘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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