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版上的大家
最近剛接財產管理的業務
很多事情還搞不太清楚><
之前財稅局來查核的時候有提到說,我們機關財產報廢都沒有上簽請求報廢,只列印報廢單核章
要求我們以後要報廢的話要上簽
因為財稅局這麼說,所以我也打算按照財稅局的建議,請保管人要報廢物品時,上簽呈報上級通過再做報廢
但是我們課長覺得這樣很麻煩
不想照著做
想按照以前的方式列印報廢單蓋一蓋就好了
因為剛接,所以不清楚到底正式的報廢程序到底是如何
有相關的法規規定要上簽敘明報廢嗎?
萬一如果真的繼續照原來的方式,只用報廢單蓋一蓋會有什麼問題嗎?
覺得財產管理真是個複雜又可怕的業務QQ
再麻煩大家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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