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來訪住宿問題-暫住證和臨時住宿登記單的差別 - 大陸工作
By Frederic
at 2012-08-05T04:16
at 2012-08-05T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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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了嗎?聽首歌好嗎?(我想點一首臺語搖滾天王黃克林的《少年仔甭抓狂》)
嗯,大家討論得蠻熱鬧的,讓我做個總結,如何?
如果看得很累,建議可以直接看(四)、(五)即可,或直接按END
(一)
首先,不曉得有沒有板胞自己本人親身辦過或者親眼看過臺胞辦過《暫住證》的?
如果有的話,敬請po上來給大家參考一下
(二)
其實大家的爭議可以分為先後兩個
先前的爭議是“境外人士臨時住宿登記表(單/證明)”和“暫住證”之爭
這個根據目前大家的普遍認識,目前應該沒有什麼太大的疑義
至少從警務運作來看是沒有問題的,(八九不離十地)算是有定論了
這可以用以解釋《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臺灣居民短期來大
陸,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
其中的所謂“暫住登記”的概念,適用的是境外人士所申請的臨時住宿登記
而非大陸人士所申請的暫住證
後面的爭議則是:臺灣人究竟有沒有資格申請暫住證或者需不需要申請暫住證?
(三)
其實關於後面的爭議,光是從法條字面來理解是不夠的
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發佈《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臺灣居民來大陸後需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辦理暫住證
為什麼我要特別強調《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的發佈時間
是因為後來修改了執行方法,事情的發生都是有順序的
其實即便是在以前的執行方法中
理論上也不應該出現臺灣人申請與大陸人士相同文本格式之實體《暫住證》
以前關於臺灣人的“暫住證”,其實是“暫住”+“證”的概念
“證”就是《臺胞證》,“暫住”則是在《臺胞證》的附頁上根據申請人的不同情況
簽注不同的暫住時間期限,而不再單獨另行發證
如果大家目前手邊的《臺胞證》上有那種在大陸境內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
(不是香港、澳門中國旅行社所簽發的那種機打簽注
而是像外國簽證一樣,用一張印滿簽注信息的紙然後貼上《臺胞證》附頁的)
就可以看到下面有一行叫做“備注”的,這個其實就是可以用來處理暫住加注的位置
不過更早的情況則是直接在《臺胞證》的附頁上加注
根據中國公安部在2004年2月9日所頒佈的
“關於進一步簡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及在大陸居留手續的通知”(公境臺[2004]189號)
其中指出
在簡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及在大陸居留的相關手續上
要擴大長期居留和多次入出境簽注適用範圍
並且要簡化臺灣居民辦理在大陸居留簽注及多次入出境簽注手續
其中,關於"居留簽注"的形式,即是以一定期限內有效的暫住加注來體現
2005年6月15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長李長友在國臺辦舉行的例行記者會上指出
原本臺灣居民在大陸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辦理入出境、居留手續
(其中,在大陸居留需辦理暫住加注,入出境需另外辦理入出境簽注)
政府打算自2005年7月份開始實施新政策,將臺灣居民入出境、居留手續合二為一
對在大陸居留1年以上的臺灣居民,有關部門可根據其需要簽發1至5年有效的居留簽注
臺灣居民憑該居留簽注不但可以在大陸居留
還可以憑簽注入出境,無需再辦理其他入出境簽注手續
對1年(含1年)內需臨時或多次來往大陸的臺灣居民
有關部門根據其需要簽發一次或多次來往大陸簽注,臺胞無需再辦理居留簽注手續
結果中國公安部在2005年6月22日提前頒佈的
“關於印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受理審批簽發工作規範》的通知”
(公境臺[2005]897號)(以下簡稱“2005通知”)中指出
由於全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2004年11月15日起陸續啟用新版一次有效臺灣居
民來往大陸通行證(97版)及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2003版)、臺灣居民居留簽注
(2003版)(上述三者,以下三者合稱"新版證件與簽注"),為規範和加強臺灣居民
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的受理、審批、簽發工作,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根
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研究制定了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受理審批簽發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處(局)
2005通知也提到關於簡化臺灣居民入出境和在大陸居留手續問題
《規範》對臺灣居民入出境和在大陸居留手續作了簡化調整。一是簡化操作辦法。臺
灣居民在大陸期間,簽注有效期即將屆滿,而又不能及時出境,申請停留延期的,按
不同事由受理、審批、簽發相應的來往大陸簽注或居留簽注。二是擴大多次來往大陸
簽注簽發範圍,授權全國各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多次來往大陸簽注。
三是放寬來往大陸簽注有效期限和有效次數限制。臺灣居民臨時來大陸停留1年(含)
以下,可根據申請人需要簽發3個月、1年一次或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無需再辦理
居留手續。四是簡化臺灣居民在大陸居留手續。臺灣居民在大陸居留1年以上,根據申
請人需要簽發1年以上、5年以下居留簽注。臺灣居民憑居留簽注在大陸居留和入出境,
無需再辦理來往大陸簽注
2005通知還提到關於新舊證件、簽注的銜接問題
新版證件與簽注啟用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再簽發舊
版一次有效臺胞證、入出境簽注、暫住加注、停留延期加注
正因上述改變,2005年8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也聯合頒佈
《關於調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5]1460號)
廢止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1993]價費字
164號)關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一次入出境簽注、延期停留、暫住加注、多次入
出境簽注收費標準的有關規定
到目前為止,幾乎可以很清楚瞭解了
現在的“居留簽注”=以前的“多次出入境來往大陸簽注”+“暫住加注”
(四)
回到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發佈的《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19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後,需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的
原本規定“應當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辦理暫住證”
而在2005通知出臺以後,則是根據在大陸的居留時間來區分:
1.三個月以下的,對照即今一次出入境來往大陸簽注,有效期3個月,本來就不用暫住證
2.三個月到一年的,根據2005通知,只要有來往大陸簽注就可以了
無須再辦理居留手續,也就不用辦暫住證
3.一年以上的,根據需要給予1-5年的居留簽注,憑此在大陸居留和出入境
不用再辦理來往大陸簽注
而因為居留簽注已經吸收了暫住加注的功能,所以就更沒必要再去辦暫住證了
(五)
結論:能辦得了居留簽注的盆友們,你們已經自動實質上辦好所謂的暫住證了
辦不了或者沒去辦居留簽注的盆友們,你們本來依新規定就沒需要辦暫住證
但不管有沒有居留簽證,臺灣居民根據規定是不會有形式上的《暫住證》文本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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