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查核金額援引4-1條的實益???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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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公告以上未達查核的 "緊急"


(1) 同時開放電子領標跟電子投標: 9 天 (第9條)

(2) 援引第 4-1條: 10天 (因為他後段寫, 併第9條使用,
還是不能低於十天)


那真的很靠北, 我很緊急要十天,

但電子採購網不勾選那個很緊急的選項(104 or 105 or14-1)
卻是9天,... 法條是不是矛盾了 (緊急一定要十天, 不緊急確可以九天) ?


ps: 純屬法條的討論樂趣: 因為少一天也差不了多少, 且105條直接議價就可以
, 根本不用公告

只是想知道, 定這個的是不是腦殘? 沒想到公告金額未達查核
可能出現矛盾的狀況??

ps: 查核金額以上就不會矛盾, 因為查核金額領投閱全部扣掉
最少還要11天,...

援引 4-1條, 還有一天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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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a avatarCara2021-08-05
機關不一定會開放電子領投標
Wallis avatarWallis2021-08-07
適用條約協定採購可以用
Irma avatarIrma2021-08-10
可能在行銷 電子投標 功能故意開的Bug.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