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道長!!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一項-「因訴之
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
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假設新北市某承攬者起訴請求工程餘款45
萬元,因而分案在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
但定作人隨後反訴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90萬元,且雙方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承審法官會以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在板橋簡易庭繼
續審理嗎? 還是會移送到土城本院另行分
案?倘若移送到土城本院是否有違反訴訟
法之疑慮?因為法條明文「…應…,由原
法官繼續…」。
先謝過各位大神不吝提携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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