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專家也說社工可以依法會同其他公務人員開鎖進入
以阻止個案攜子自殺
我想問的是 曹小妹事件中 案主未應門 無法家訪 但已知其要自殺
曹小妹也已經透露訊息
很多社工朋友在網路報紙回應說 無法強制進入 沒公權力 會被告要賠錢
行政法老師說並非如此 看過法條也非如此
請問社工是否知道依法是可以進入的呢?
或是在現實中你們有困難做不到 或 長官督導不允許如此?
行政執行法
第 四 章 即時強制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
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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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阻止個案攜子自殺
我想問的是 曹小妹事件中 案主未應門 無法家訪 但已知其要自殺
曹小妹也已經透露訊息
很多社工朋友在網路報紙回應說 無法強制進入 沒公權力 會被告要賠錢
行政法老師說並非如此 看過法條也非如此
請問社工是否知道依法是可以進入的呢?
或是在現實中你們有困難做不到 或 長官督導不允許如此?
行政執行法
第 四 章 即時強制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
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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