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家被威脅怎麼辦? - 社工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1-19T01:04
at 2009-01-19T01:0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inamo (我還在原地停留)》之銘言:
: ※ 引述《orfina0923 (愛你九週半)》之銘言:
: : 各位板上的大大好,小弟我是服務員某縣市政府下面的家防中心
: : 最近小弟有個案被安置於機構,而個案身上有防害性自主案件
: : 相對加害人最近知道要被起訴後,就開始打電話威脅案家
: : 據案母描述,加害人是當地類似流氓之類的,所以很擔心自己
: : 會受到人身安全。
: : 那為什麼不去報警呢?
: : 問的好,因為案母本身也是通緝犯,所以不敢去報警…
: : 想請教板上的前輩們,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通常有什麼好的處理方法嗎?
: : 感恩,謝謝!
: : by很慌的社工菜鳥
: 版友的問題與我們之前上課討論社工兩難的案例
: 很類似
: 之前推文有版友在問是不是具有通報的責任
: 我幫版友問了我們的老師
: 以下是老師的答案:
: 家防中心的社工員縱使僅是約聘僱,仍具有廣義的公務員身分,
: 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犯罪嫌疑,必須通報。
: 或許先通報督導或主管,分擔責任吧!!
: *********************
: 看來~版大偏向不通報案母
: 或許需要在思考思考
: 以上老師回應
: 給大家做參考
無聊翻翻書,po給原作者參考
Reamer的六個倫理兩難的指導原則
1.對於傷害到人類行為的必要前提優先於其他一些傷害,例如欺騙或揭發隱私或威脅到累
加的善,如休閒、教育與財富。
2.個人基本福祉的權利優先於其他人的自我決定權。
3.個人自我決定的權利優先於其自身的福祉。
4.我們在自由意志下同意遵守的法律、機構的規定等的義務應凌駕於我們自己的信仰、價
值與原則(如墮胎、罷工)
5.當個人基本福祉的權利與法律、規定以及民間組織中的規則相衝突時,個人基本福祉的
權利可優先考量。
6.防止傷害的義務如飢餓,以及提升公共利益的義務如居住、教育以及社會救助。這兩種
義務優先於個人財富所有權的權利。
另外若是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附則
一、社會工作師違反法令、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或本守則者,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
由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
如果是具公務員身份,有告發義務未告發,雖似乎沒有其它規定的法律罰則
但受公務員第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如果有人要移送你(也就是上司)或被舉發
懲戒處分可能有
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不過說實在的,如果我是原po我應該也不會去通報。
--
: ※ 引述《orfina0923 (愛你九週半)》之銘言:
: : 各位板上的大大好,小弟我是服務員某縣市政府下面的家防中心
: : 最近小弟有個案被安置於機構,而個案身上有防害性自主案件
: : 相對加害人最近知道要被起訴後,就開始打電話威脅案家
: : 據案母描述,加害人是當地類似流氓之類的,所以很擔心自己
: : 會受到人身安全。
: : 那為什麼不去報警呢?
: : 問的好,因為案母本身也是通緝犯,所以不敢去報警…
: : 想請教板上的前輩們,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通常有什麼好的處理方法嗎?
: : 感恩,謝謝!
: : by很慌的社工菜鳥
: 版友的問題與我們之前上課討論社工兩難的案例
: 很類似
: 之前推文有版友在問是不是具有通報的責任
: 我幫版友問了我們的老師
: 以下是老師的答案:
: 家防中心的社工員縱使僅是約聘僱,仍具有廣義的公務員身分,
: 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犯罪嫌疑,必須通報。
: 或許先通報督導或主管,分擔責任吧!!
: *********************
: 看來~版大偏向不通報案母
: 或許需要在思考思考
: 以上老師回應
: 給大家做參考
無聊翻翻書,po給原作者參考
Reamer的六個倫理兩難的指導原則
1.對於傷害到人類行為的必要前提優先於其他一些傷害,例如欺騙或揭發隱私或威脅到累
加的善,如休閒、教育與財富。
2.個人基本福祉的權利優先於其他人的自我決定權。
3.個人自我決定的權利優先於其自身的福祉。
4.我們在自由意志下同意遵守的法律、機構的規定等的義務應凌駕於我們自己的信仰、價
值與原則(如墮胎、罷工)
5.當個人基本福祉的權利與法律、規定以及民間組織中的規則相衝突時,個人基本福祉的
權利可優先考量。
6.防止傷害的義務如飢餓,以及提升公共利益的義務如居住、教育以及社會救助。這兩種
義務優先於個人財富所有權的權利。
另外若是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附則
一、社會工作師違反法令、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或本守則者,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
由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
如果是具公務員身份,有告發義務未告發,雖似乎沒有其它規定的法律罰則
但受公務員第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如果有人要移送你(也就是上司)或被舉發
懲戒處分可能有
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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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說實在的,如果我是原po我應該也不會去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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