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獎金稅務問題 - 大陸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先前公司是採一季領取業績獎金一次,
以差旅交通費用名義領取(提供對應數額的發票)

最近要領取獎金時, 台北財務發來一封讓我一頭霧水的信,
要求我發出一書面聲明, 公司和我都會簽署, 聲明內容大致意思是:

公司以此方式處理
之後如發生任何稅務等問題
由員工自行承擔


有幾點想要請板上的前輩們給予一點建議以及解答:

1. 百度以及詢問身邊的朋友, 發現以發票報銷規避部分稅額是蠻常見的擦邊球做法
但在法律上會有怎樣的問題嗎? 個人會有甚麼樣的風險? 公司會有甚麼樣的風險?

2. 若是和公司談改為直接每月領取獎金(不以報銷名義), 除我個人會多付一些所得稅
那公司會需要付出額外的成本嗎?

3. 若最後決定出具書面聲明,以下內容OK嗎? 有無需要修改的地方?

"
員工XXX, 任職於XXXX公司, 根據以下方式領取業績獎金

a.XXXXXX
b.XXXXXXX
c.XXXXXXX

每年1,4,7,10月份領取前一季度之獎金, 並提供對應獎金數額之交通發票

若有任何因此產生之個人稅務問題, 由員工自行承擔"


(我自己私以為這份聲明對公司和我個人都沒有好處,
既然是擦邊球留有書面資料不是很奇怪嗎?)


4. 有無其他更適合的建議方式呢?


先謝謝各位的幫忙 :)



--

All Comments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5-10
其實這擬稿寫得還蠻有技巧的。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5-12
這個聲明是自己擬的,請問是對公司還是對自己比較有利呢?
謝謝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5-15
反正別直接寫明用他項發票報銷奬金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