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受任,明天就要上場
有些東西不太懂
望諸位賢達賜教
故事是當事人前案被查獲A槍,被依第八條第四項定罪
這次被查獲B槍,檢察官起訴第七條第四項
當事人覺得很疑惑,為何起訴法條不同(因為上游跟他說,這兩把差不多)
依前案判決提到的鑑定報告,認為A槍是改造槍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
這次B槍認為是仿造槍
(槍管、滑套、槍身都有數字編號,槍管有六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
可供擊發同口徑子彈使用)
請問第七條與第八條槍枝的分界點為何?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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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東西不太懂
望諸位賢達賜教
故事是當事人前案被查獲A槍,被依第八條第四項定罪
這次被查獲B槍,檢察官起訴第七條第四項
當事人覺得很疑惑,為何起訴法條不同(因為上游跟他說,這兩把差不多)
依前案判決提到的鑑定報告,認為A槍是改造槍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
這次B槍認為是仿造槍
(槍管、滑套、槍身都有數字編號,槍管有六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
可供擊發同口徑子彈使用)
請問第七條與第八條槍枝的分界點為何?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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