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長官的底價核定標準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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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5-12-02T23:29
at 2015-12-02T23:2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ifestream (咪路貓與黑黑兔)》之銘言:
: 進入新單位後,發現單位內同仁幾乎都有採購法證照,但是因為標案少,
: 加上歷年來的風氣很封閉,裡面的採購流程、採購表單都和前機關完全不同,
那是新北市府 在北縣時代
有參與採購法立法的官員在...(現在好像在北市...)
所以...北縣時代
幾乎所有招標文件 北縣都自訂一套(模組化文件)
而且很多範本早於工程會範本
工程會明定"範本供參考用" ... 是北縣逼出來的...
重點是 以前就有
出了北縣
就不要拿北縣的範本到新機關...
因為少了 縣府背書
PS 北縣當初是所有範本都讓工程會背書過 XD
但是可以用工程會範本+新北市條款
另外...您是土木先進...
寫過 讀過 辦過 用過的招標文件.契約...數量很多...
實務經驗很多...
但是 一點小建議...
最後還是要回歸採購法 本身...
這指的回歸 意思是探究每個"名詞"的(法律)本意
因為實務上"同效果"(結果一樣) 但名詞不同 其法律推論完全不同...
EX 流標 不等於 廢標 但效果都是 無法決標
(採購網也只有無法決標公告...)
對工程人員來說 關心的是 "無法決標"... 我無法開始履約 我的進度阿!!!...XD
但 由以下 您前面說 流標 後面舉 廢標的錯誤態樣...
其實 就是...沒去想過 流標 和 廢標 嚴格來說 是不同的法律態樣
工程人員 八成都填過 工程案件流廢標檢討表格...
很自然的 會把 流廢標 綁在一起...XD
: 採購人員各自也有一套自己的流程,很難適應,XD~~
... 如果願意私信來是哪個單位 也許可以解開其實不是"各自流程"...
: 但小弟最難接受的,是首長核定底價的作風
: 例如說第一次開標,底價是100萬,沒有廠商進入底價流標
流標--
採購法(GPL)48條2項(48\2)
細則(細)7 51 57
廢標--
GPL 31 54 56
細 7 56 57 61 68 73 112-1
您這邊...應該所指狀況非"流標"...
---
: 第二次開標時,以在新北市政府的經驗,通常不會有首長「敢」核的比第一次還高
: 但是這邊,若是第一次流標,首長都會核的比第一次高(例如110萬)
: 開標主持人會很困擾~~
: 而且,勸也勸不聽~~連主計、政風都提醒過他這樣子社會觀感不佳
: 其實參考「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10(決標程序)的第(17)點之
: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
: 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 首長只要不高於第一次廠商報價,確實是不違法,但是這一點很容易被廠商利用
最低
: 要是我是廠商,學聰明了,第一次就都報得高導致流標~~
: 反正第二次機關會升底價,大家有錢賺,不是嗎?
: 該怎麼勸長官勒?他這樣做很可能會被檢調盯上啊~~
---
下面這段...
直接問您...
底價 保密到何時?
GPL34\3
除了 開啟底價的主標人 和確認程序的監辦人員外
試問未決標前廠商如何得知底價???
您鑽牛角尖了...
要達到所有廠商報價都比底價高...
那就是
1.市場行情
2.確實有其他非法行為 (圍標...etc)
問題是...
2. 要有證據...XD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進入新單位後,發現單位內同仁幾乎都有採購法證照,但是因為標案少,
: 加上歷年來的風氣很封閉,裡面的採購流程、採購表單都和前機關完全不同,
那是新北市府 在北縣時代
有參與採購法立法的官員在...(現在好像在北市...)
所以...北縣時代
幾乎所有招標文件 北縣都自訂一套(模組化文件)
而且很多範本早於工程會範本
工程會明定"範本供參考用" ... 是北縣逼出來的...
重點是 以前就有
出了北縣
就不要拿北縣的範本到新機關...
因為少了 縣府背書
PS 北縣當初是所有範本都讓工程會背書過 XD
但是可以用工程會範本+新北市條款
另外...您是土木先進...
寫過 讀過 辦過 用過的招標文件.契約...數量很多...
實務經驗很多...
但是 一點小建議...
最後還是要回歸採購法 本身...
這指的回歸 意思是探究每個"名詞"的(法律)本意
因為實務上"同效果"(結果一樣) 但名詞不同 其法律推論完全不同...
EX 流標 不等於 廢標 但效果都是 無法決標
(採購網也只有無法決標公告...)
對工程人員來說 關心的是 "無法決標"... 我無法開始履約 我的進度阿!!!...XD
但 由以下 您前面說 流標 後面舉 廢標的錯誤態樣...
其實 就是...沒去想過 流標 和 廢標 嚴格來說 是不同的法律態樣
工程人員 八成都填過 工程案件流廢標檢討表格...
很自然的 會把 流廢標 綁在一起...XD
: 採購人員各自也有一套自己的流程,很難適應,XD~~
... 如果願意私信來是哪個單位 也許可以解開其實不是"各自流程"...
: 但小弟最難接受的,是首長核定底價的作風
: 例如說第一次開標,底價是100萬,沒有廠商進入底價流標
流標--
採購法(GPL)48條2項(48\2)
細則(細)7 51 57
廢標--
GPL 31 54 56
細 7 56 57 61 68 73 112-1
您這邊...應該所指狀況非"流標"...
---
: 第二次開標時,以在新北市政府的經驗,通常不會有首長「敢」核的比第一次還高
: 但是這邊,若是第一次流標,首長都會核的比第一次高(例如110萬)
: 開標主持人會很困擾~~
: 而且,勸也勸不聽~~連主計、政風都提醒過他這樣子社會觀感不佳
: 其實參考「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10(決標程序)的第(17)點之
: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
: 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 首長只要不高於第一次廠商報價,確實是不違法,但是這一點很容易被廠商利用
最低
: 要是我是廠商,學聰明了,第一次就都報得高導致流標~~
: 反正第二次機關會升底價,大家有錢賺,不是嗎?
: 該怎麼勸長官勒?他這樣做很可能會被檢調盯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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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段...
直接問您...
底價 保密到何時?
GPL34\3
除了 開啟底價的主標人 和確認程序的監辦人員外
試問未決標前廠商如何得知底價???
您鑽牛角尖了...
要達到所有廠商報價都比底價高...
那就是
1.市場行情
2.確實有其他非法行為 (圍標...etc)
問題是...
2. 要有證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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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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