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道長,
我知道像上訴第三審,即使通常不開庭,
但因為律師強制代理,加上是法律審要批判下級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
一般至少要按一個審級收費,有的律師還會在通常行情外酌增費用。
但,如果是對於裁定提起"再抗告",現行法也規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且一樣也是法律審,通常也不會開庭。
惟抗告、再抗告的案件一般而言勝訴的機會不高,通常也只出一狀,
如果受託處理這些案件,是否也要按一個審級收費?
主要的疑慮在於,如果按一個審級收費,
當事人會覺得只寫一個再抗告狀,卻收一個審級律師費用,可能會頗有意見。
如果只收撰狀費,但是將來再抗告裁定會分一個案號,
並且會掛有代理人名字,國稅局將如何認定律師該件之收入?
是否會依慣例仍以每件4萬去算?
遇到這類的委託案件,該如何報價?
煩請有這方面經驗的道長指點迷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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