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承辦一件合夥解散後,請求分配財產案件
聲明一:被告應協同清算合夥財產。
聲明二:待前項清算終結,按清算結果給付原告XXX元。
........
以上聲明寫法參考高院南分院96上144見解:
「故合夥解散後,合夥財產,
在未經清算終結確定盈虧以前,固不得為原來出資或利潤
為返還或給付之請求。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以
一訴請求計算,應並請求被告本於該法律關係而為給付者
,法院就該請求計算之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
定為一部判決;俟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後,再依原告之請求
,就給付部分再為裁判(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336 號
判決,及楊建華先生著民事訴訟法問題研析(二)第118-122
頁採相同見解)。
問題來了,即便聲明一先勝訴確定,被告固應協同清算
但是被告並無認同原告清算結果之義務,若兩造就清算
結果不能合意,仍是清算未完成...
實務見解均認為法院不能代合夥人認定清算結果,所以
只要合夥人就清算結果有爭執,就會一直卡住...
有沒有解套的方法啊?請道長不吝指教,至為感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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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一:被告應協同清算合夥財產。
聲明二:待前項清算終結,按清算結果給付原告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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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聲明寫法參考高院南分院96上144見解:
「故合夥解散後,合夥財產,
在未經清算終結確定盈虧以前,固不得為原來出資或利潤
為返還或給付之請求。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以
一訴請求計算,應並請求被告本於該法律關係而為給付者
,法院就該請求計算之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
定為一部判決;俟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後,再依原告之請求
,就給付部分再為裁判(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336 號
判決,及楊建華先生著民事訴訟法問題研析(二)第118-122
頁採相同見解)。
問題來了,即便聲明一先勝訴確定,被告固應協同清算
但是被告並無認同原告清算結果之義務,若兩造就清算
結果不能合意,仍是清算未完成...
實務見解均認為法院不能代合夥人認定清算結果,所以
只要合夥人就清算結果有爭執,就會一直卡住...
有沒有解套的方法啊?請道長不吝指教,至為感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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