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新店戒治所 徵 約僱社會工作員2名 - 證照

By Joe
at 2012-03-12T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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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01 年度約僱社會工作員
壹、日期、工作性質及地點、甄選名額:
一、報名期間:101 年3 月9 日至101 年3 月21 日止
(以郵戳為憑)。
二、面試日期:101 年3 月27 日上午9 時整(當日上午8 時45
分前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報到,不再另行通知或函復,並不得
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假本所行政大樓2 樓會
議室舉行,面試成績未達70 分者,不予錄取。
三、僱用期間:自101 年4 月5 日起至僱用原因消失之日止。
四、工作性質:辦理受戒治人個別、團體輔導及其他臨時交辦事
項。
五、工作地點: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 號。
六、甄選名額:正取2 名,擇優備取若干名。
七、月支報酬:約僱五等280 薪點,折合金額新台幣33,908 元。
八、錄取公告:101 年3 月30 日上午10 時本所電子公佈欄人事
公告。
貳、具備條件: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 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條
件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臨床心理、諮商輔導等相關
科系畢業,具2 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如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及團體帶領經驗者尤佳。
二、品操良好,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下: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或執行未畢者。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規定。
簡章請參:
http://www.sdb.moj.gov.tw/public/Attachment/239121314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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