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亂闡明,當事人遭殃!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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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08-04-15T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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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亂闡明,當事人遭殃!
我最近看到一則台高院更一審判決(95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5號),頗為訝異。因非自
己承辦,故以下所述案情事實均僅
係根據判決書記載。
勞工在試用期間內發升職災仍在醫療期間內,雇主則於試用期間屆滿後九日通知終止勞動
契約,勞工主張雇主所為終止勞動
契約之意思表示違反勞基法第十三條前段「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
終止契約。」之規定,依法無效。
故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繼續存在、雇主應繼續給付工資、給付原領工資等。一審判
決僅准部分原領工資請求,其餘請求均判決駁回,簡言之判認雇主終止契約有效勞雇關係
已不復存在。
勞工上訴二審後上訴聲明似乎經過數次變動,但最重要的是本來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的這一項聲明在二審審判長法官行使闡明權之情形下不見了,只剩下請求給付工資等部
分(或許是認為給付聲明可包含並代用確認聲明吧!)。勞方律師雖然聽信二審審判長法
官的闡明改了上訴聲明,但最後然然判決駁回勞方之上訴(台高院94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
)。
勞方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七號將二審判決廢棄發回。最
高法院在發回意旨中指出「被上訴人(按即雇主)以上訴人(按即勞方)因此職業災害而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能否謂無權利濫用之情事,亦有疑義。乃原
審疏未審酌及此,遽以前揭理由,而謂系爭勞動契約已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自嫌速斷。
」言下之意似乎認為勞動契約是否合法終止仍待研求,且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神奇的事發生了。台高院更一審95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5號判決卻突然大逆轉認為勞方
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請求於第一審敗訴,卻未上訴於第二審,故該部分請求已
告「敗訴確定」發生既判力,從而勞方自不得本於僱傭關係還繼續存在之前提,請求雇主
給付工資。至於這樣的結果雖然是更審前二審法官行使闡明權所致,惟更一審的法官認為
:「再上訴人(按即勞方)未於本院就『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敗訴部分聲明不服,
縱係發回前審判長行使闡明權所致,然上訴人就其為如何之聲明有最後之決定權,亦不得
因法院行使闡明權而謂其得更為僱傭關係存在之主張。」這一段判決文如果翻成白話可以
說就是:「我的法官同事隨便亂闡明你也相信?你聽了只好算你倒楣,判你敗訴!」
我不曉得當事人接到這樣的判決書作何感想?相信法官接受法官的闡明卻落到原有權益全
部喪失的地步(本案勞方最重要的訴求就是雇主解僱無效勞雇關係繼續存在),人民能怎
麼相信司法?本案勞方歷審也都有委任律師當訴代,如果當事人追究律師如何解釋自處?
當然本件更一審判決還可上訴,將來最終結果如何還在未定之天。我只是覺得人民(也包
括我們這些律師)通常會相信並接受法官的闡明,但假如法官闡明後的結果竟使當事人權
益受損,是否應設特別的救濟管道?否則無辜的人民豈能不怨懟呼!
--
我最近看到一則台高院更一審判決(95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5號),頗為訝異。因非自
己承辦,故以下所述案情事實均僅
係根據判決書記載。
勞工在試用期間內發升職災仍在醫療期間內,雇主則於試用期間屆滿後九日通知終止勞動
契約,勞工主張雇主所為終止勞動
契約之意思表示違反勞基法第十三條前段「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
終止契約。」之規定,依法無效。
故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繼續存在、雇主應繼續給付工資、給付原領工資等。一審判
決僅准部分原領工資請求,其餘請求均判決駁回,簡言之判認雇主終止契約有效勞雇關係
已不復存在。
勞工上訴二審後上訴聲明似乎經過數次變動,但最重要的是本來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的這一項聲明在二審審判長法官行使闡明權之情形下不見了,只剩下請求給付工資等部
分(或許是認為給付聲明可包含並代用確認聲明吧!)。勞方律師雖然聽信二審審判長法
官的闡明改了上訴聲明,但最後然然判決駁回勞方之上訴(台高院94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
)。
勞方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七號將二審判決廢棄發回。最
高法院在發回意旨中指出「被上訴人(按即雇主)以上訴人(按即勞方)因此職業災害而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能否謂無權利濫用之情事,亦有疑義。乃原
審疏未審酌及此,遽以前揭理由,而謂系爭勞動契約已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自嫌速斷。
」言下之意似乎認為勞動契約是否合法終止仍待研求,且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神奇的事發生了。台高院更一審95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5號判決卻突然大逆轉認為勞方
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請求於第一審敗訴,卻未上訴於第二審,故該部分請求已
告「敗訴確定」發生既判力,從而勞方自不得本於僱傭關係還繼續存在之前提,請求雇主
給付工資。至於這樣的結果雖然是更審前二審法官行使闡明權所致,惟更一審的法官認為
:「再上訴人(按即勞方)未於本院就『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敗訴部分聲明不服,
縱係發回前審判長行使闡明權所致,然上訴人就其為如何之聲明有最後之決定權,亦不得
因法院行使闡明權而謂其得更為僱傭關係存在之主張。」這一段判決文如果翻成白話可以
說就是:「我的法官同事隨便亂闡明你也相信?你聽了只好算你倒楣,判你敗訴!」
我不曉得當事人接到這樣的判決書作何感想?相信法官接受法官的闡明卻落到原有權益全
部喪失的地步(本案勞方最重要的訴求就是雇主解僱無效勞雇關係繼續存在),人民能怎
麼相信司法?本案勞方歷審也都有委任律師當訴代,如果當事人追究律師如何解釋自處?
當然本件更一審判決還可上訴,將來最終結果如何還在未定之天。我只是覺得人民(也包
括我們這些律師)通常會相信並接受法官的闡明,但假如法官闡明後的結果竟使當事人權
益受損,是否應設特別的救濟管道?否則無辜的人民豈能不怨懟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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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4-17T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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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4-19T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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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4-21T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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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4-29T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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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4-07T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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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4-03T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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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4-03T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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