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承認自己是鄉民 - 律師工作討論

Table of Contents


該案乃先前喧嘩一時的Dell標錯價案,

在台北地院98北消簡17號判決中,法院在論述原告敗訴之理由後,特別加了

「附記事項」,第三段稱:「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

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

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民於網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

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

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

之心態,惟不可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

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有可能被認定

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

,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

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這還是第一次看到有司法官直接在判決書中

表明自己是PTT鄉民的,此位林法官也真令小弟欽佩,同時也是少見的白話

文體書寫(當然理由仍係一般判決書寫法),所以貼上來分享給大家。

--

--

All Comments

Ina avatarIna2010-01-24
XD
Eden avatarEden2010-01-28
聽說法官是高點的名師
Connor avatarConnor2010-02-01
適用新加坡法有比較好嗎?
Cara avatarCara2010-02-04
法官可以以訴訟資料以外之親身見聞來做判決嗎?所謂附記事項
Hedy avatarHedy2010-02-08
就可以主張心證之形成與此無關...這樣不是瓜田李下?
Ingrid avatarIngrid2010-02-12
.....無言........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0-02-16
XD!
Noah avatarNoah2010-02-20
法官是"喬X大"?
Liam avatarLiam2010-02-23
聽說是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0-02-27
去查那個案號就知道法官是誰了呀 XD
Harry avatarHarry2010-03-03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0-03-07
哪裡可以查到裁判書全文啊?XD
Selena avatarSelena2010-03-11
Olive avatarOlive2010-03-14
祝福他未來法官生涯案件不論大小判決理由論證都能這麼詳實
就也是國家之福XD
Daniel avatarDaniel2010-03-18
靠夭 喬臺大寫得也寫太白了吧 XD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0-03-22
請大家努力上訴
Dinah avatarDinah2010-03-26
法官不是不能兼差,怎會在補習班教書?
Mia avatarMia2010-03-30
喬很大?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0-04-02
哈哈! 老師上課有說過他的八卦 XDDD
Daniel avatarDaniel2010-04-06
現在沒有教了吧??
Agnes avatarAgnes2010-04-10
怎覺得附記事項才是他得心証的理由@@~~
Mary avatarMary2010-04-14
去補習班教書是可以申請教學類 就像去大學兼課一樣
不過不是每位長官都會同意就是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0-04-18
現役高點保成老師還有幾位是現職司法官
Jack avatarJack2010-04-21
很難認同他的論點....
Tracy avatarTracy2010-04-25
喬台大應該暫時還沒回高點教,畢竟還是菜鳥法官
不然等到高點尾牙我再確認一下好了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04-29
可以有不同的法律見解啊!不過敢寫附記事項還蠻有種的
個人覺得這是和當事人良性溝通的方式,體制也不是衝撞不得
Zora avatarZora2010-05-03
書類送審不過大不了回來當律師,賺得更多(只是很可惜)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05-07
他之前教書時 在念研究所 他95年進去司訓的
Kyle avatarKyle2010-05-10
記得上次看到附記的判決書, 是可敬的雲林地院林輝煌法官
Kyle avatarKyle2010-05-14
小聲問一下:是民訴的那位喬台大嗎?
Kyle avatarKyle2010-05-18
聽說是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0-05-22
公服法14-2或14-3,通常長官沒有什麼理由的話,會准的吧
Donna avatarDonna2010-05-26
兼課如果不是在上班時間內,可由該員自由支配,沒有四小時
的限制。
Harry avatarHarry2010-05-29
不曉得補習班算不算是公服法14-3的機構就是了
Ursula avatarUrsula2010-06-02
給樓上,法條是法條,准不准還是要看各法院生態吧
同學想在上班之外時間,兼國科會助理都不准了
Ida avatarIda2010-06-06
支持這法官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0-06-10
in大,看人行局的令函,早就三令五申要求長官沒特別理由
Ivy avatarIvy2010-06-14
不能不准喔,14-2有准許辦法,14-3則是有令函釋示
Dora avatarDora2010-06-17
你同學可以申訴看看(如果不怕黑掉的話)
Una avatarUna2010-06-21
謝謝A大,這我們都知道,同事本身也是律師,相關函釋都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