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性原則??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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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篇要借場地的事情

因為非營利團體沒有一定的定義

雖然我覺得民政課的承辦考慮的點也沒有錯

可是法條就是有寫非營利團體可以減免

他有沒有接受別的機關的補助到底跟非營利團體有啥關係

我覺得有點不正當連結

如果我回覆函上面寫因為貴法人有接受補助不符合非營利團體

就等著被申訴吧

就像是中低收可以申請學雜費從五千減免4千(假設)...

所以她只要出一千元的學雜費就好..

如果她也接受家扶捐助的項目...

但是其中有一項也是補助學雜費一千元

那學校承辦如果跟他說

因為家扶的捐助也有包括學雜費所以申請不能讓你過

這時你一定會問有沒有法律規定

然後承辦說不好意思我們新訂的內規就是改這樣唷

我保證當事人一定去申訴!

那會計室大概會問我為什麼民政課可以做你們不能做

民政課是一直依照他的內規沒有在減免的

跟我現在如果跟著做的話會被投訴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通常不利於民眾的法規都會白紙黑字的寫出來

這一條補助的但書可以加在減免法條這一條的後面

可是現在還沒加進去就退我文要我配合改簽呈內容

那萬一民眾真的去申訴了我還要寫理由

納為啥會計不能簽出自己的意見讓長官作裁決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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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7-09-11
從寬認定吧 如果發現主辦單位有謊報就列入黑名單
Joe avatarJoe2017-09-12
會計向來這麼搞,理由只嘴巴說不會寫出來,都直接退
Adele avatarAdele2017-09-14
而且會計的標準不一,這個會計覺得不妥,下個會計也許就蓋
章,准不准是他說了算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7-09-18
你先和你主管討論,如果主管同意你的看法,就把會計意見
簽在說明再會一次,而且要寫明"會計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