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胡天賜/行政執行官(台中市)】 2010.04.21 02:10 am
無法阻止曹姓母女燒炭自殺,應與行政人員法律素養不足有關。
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的必要時,
得為即時強制處分。所謂即時強制處分的內容,包括對人的管束,以及
對他人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的進入,並可為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
必要處置。
學校行政人員依法本有保護學童人身安全之任務,因此當發現曹母有帶
女兒燒炭自殺的跡象時,即可在通知社工後,先暫將曹小妹妹強制留置。
又如社工會同警方至曹姓母女處所時,亦可強制入內察看。這些都不必
擔心吃上刑事官司,因為刑法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相關單位應教導
相關人員善用法律阻擋自殺。
轉自【2010/04/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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