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大修嚕 - 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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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1-01-12T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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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身心障礙領域在這幾年社工師證照考試考題比例較低,但不代表不用注意
畢竟台灣有很多身心障礙朋友的: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0/5/2kkik.html
《立院三讀 身障跨縣市搭車半價》

更新日期:2011/01/10 12:22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10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身障者跨縣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全面半價;航空公司不得拒載身障者,如認為身障者需有人陪同搭乘,不得收取陪伴者
費用。

修正通過的條文也規定,如果航空公司拒載身障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罰鍰。

在衛環委員會初審時擔任主席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劉建國說,本次修法是促進身心障礙
者自立生活、為身心障礙者建構一個無障礙的生活空間;除了取消地方轄管大眾運輸票
價優惠的「設籍」限制,同時針對國內航空業者訂定「搭機無歧視」條款。

修正通過的條文,除了明定大專院校可開辦按摩科系、並保障視障者就學,更明定醫院、
車站、機場、公園及政府機關等場所,不但只能讓視障者在當地從事按摩工作,更必須
在場租上提供優惠。

身障者專用停車位方面,修正案明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若設有
停車場,應保留2%的專用車位;至於,原本身障者跨戶籍外縣市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沒優
惠的問題,本次修法也一併要求必須全面半價。

提出此項修正的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指出,現行規定身障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雖可享半
價優惠,但只限於設籍縣市,在其他縣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無法享有優待,因此提案
修正。

為增加視覺障礙者就業機會,修正條文也明定,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總機與客服人員超
過10人以上的電話服務,必須進用1/10以上的視障者。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1/4/2klvj.html
《立院三讀 國內民航不得拒載身障者》

更新日期:2011/01/11 03:05
中國時報【朱真楷/台北報導】
國內部分航空公司為避免身障者在旅途中出狀況,訂出標準不一的「限搭」條件,嚴重
剝奪權益。立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禁止業者拒載身障者,且
若要求對方需有陪同人員,就不得對陪伴者收取費用。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指出,國內部分航空公司常以「缺乏協助搭機設備」等
理由拒載身障者,過去不斷與業者協調,但未獲回應。

顧及身障者行的權利,昨日立院順利通過《身障法》修正案,未來只要不是民航局認定
可能危害飛安的狀況,業者不得拒絕身障者搭乘。

現行的《身障法》規定,身障者搭乘由地方政府管轄的大眾運輸系統時,如台北捷運、
高雄捷運等,若要享有半價優惠必須設籍該縣市,身障團體質疑是「半套愛心」。昨日
修法也解除禁令,明訂大眾運輸優惠措施不得有設籍的限制。

對視障者部分,《身障法》修正案明訂各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院校開辦按摩科系,
醫院、車站、機場、公園及政府機關等場所,只能開放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由政府自
行辦理或委外的「諮詢性電話服務」,只要聘雇員工逾十人,必須進用至少十分之一視
障者。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1/78/2km2j.html
《立院三讀通過修正身障法/身障者搭機不得拒載 必要陪伴者免費》

更新日期:2011/01/11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為讓身障者「行」得更方便,
本法明訂航空公司不得拒載身障者,如果認為身障者需有人陪同搭乘,航空公司不得收
取陪伴者費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若設有停車場,應保留二%的
身障者專用車位。

跨縣市搭大眾交通工具 半價優惠
此外,由於現行法規定,大眾運輸工具「非屬地方政府轄管者」(指全國性大眾運輸工
具),身障者及必要陪伴人,才能享有無設籍限制的半價優待,因此立法院除刪除「非
屬地方政府轄管者」等文字,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六個月內協調至今未編
列預算補貼搭乘北、高兩市捷運費用的縣市政府,辦理追加預算或勻支相關經費補貼,
以促成全國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人在今年七月以前,都可享有搭乘捷運半價的優惠。

同時,本法新增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
障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如果航空公司拒載身障者,違者最高可處五
萬元罰鍰,若業者不認同身障者可以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一律
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公私機構停車場須留2%專用車位
目前只有「公共停車場」應保留二%停車位專供身障者使用,修法後,增訂提供公眾服
務的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若設有停車場,一律比
照辦理。

因應大法官第六四九號解釋,現行身障者權益保障法中,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
摩業的規定,將於今年十月三十一日失效,因此修正明訂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輔導視覺
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不但要提升視障按摩工作者專業技能、經營管理
能力,還要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並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得雇用視障者從事非醫療按
摩工作。

同時,包括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一律不得提
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提供場地供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
時,應給予優惠,違者若經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將處新台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應積極獎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保障視障者入學
及就學機會。教育部對此表示,基於大學自主,只能鼓勵,至於大專院校要不要設相關
科系,不具強迫性。

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相關科系
除按摩工作外,強制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若有自行或委辦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機
會,且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除非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有困難,經地方勞工主管機
關同意,否則一律要進用十分之一以上比例的視障者。

為鼓勵企業成立子公司(「庇護工場」)進用身障者,未來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
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若達員工總數二十%以上,可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定額進
用人數(比率一%),且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輔導。另,基於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
機會,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
性協助。


眉批:
1.
再補充一下,這次大修也通過:
第30條之1提到,教育部須指定圖書館規劃、整合和典藏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圖書資源讓
視障者可運用。
第52條提到,公共資訊無障礙的詳細定義與實施辦法。
另外讓視障、聽障、閱讀障礙朋友方便操作的無障礙網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就是NCC啦)。
至於無障礙網路是什麼,這裡也有說明:
http://f14mp5.wordpress.com/2009/12/09/0109-
《打造無障礙網路,真的很簡單》

2.
不知住台灣本島的身心障礙朋友下次到澎湖灣玩,能不能訂澎湖縣復康巴士呢?

3.
但最重要的新版身心障礙資格認定標準ICF最新消息呢?
小弟我去年12越打電話到內政部社會司,問:怎沒看到專門介紹的網站?
他們說:這是衛生署管的...
剛才再去衛生署的首頁,還是沒找到相關網站,這...看來要製作作品拿稿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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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常來看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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